- 信息名称:关于做好2018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等部分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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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10020-0202-2018-00038
- 生成日期:2018-01-29 10:34
- 发文机构: 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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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文号:教学〔2018〕62号
- 信息类别: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2018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等部分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2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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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8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等部分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5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进一步巩固分类考试招生作为高等职业院校招生主渠道的地位,着力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决定2018年继续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等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部分分类考试招生安排
(一)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
1.招生对象
(1)已参加河南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者。
(2)已参加河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为对口招生)考试报名者。其中,非豫户籍高中起点的一年制中职生(随迁子女除外)不得参加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其资格筛选审核由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组织实施,省招办负责提供此类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报名信息。
2.招生院校
(1)全省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含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下同)无特殊情况者应参加。其中,以开设医学、教育、公安与司法等国控专业为主的高等职业院校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参加;办学(包括联合办学)或2017年招生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尚未解决或整改不到位者,以及批准新设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但尚不具备招生条件者,不得参加。
(2)截止到2017年尚未有本科毕业生的新设、升格普通本科高校以及新更名、转设的普通本科高校可申请参加。其他本科高校在2017年的范围内不再扩大,公办本科高校无特殊情况者不再参加。
(3)报送工作方案。符合条件高校的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应包括领导机构及成员、任务分工及责任人、单招专业、单招总计划、命题和考试、单招费用总预算等内容)于2018年3月6日前报我厅,电子文档发送至hndzks@163.com。本科高校除报送上述材料外,须报送书面申请。2018年单独考试招生高校名单确定后,我厅将另文公布。
3.招生专业
在批准本校开设的专业范围内自主确定2018年单独考试招生专业。拟单招专业务必于2018年1月31日前通过“河南省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网上申报系统(http://zsjhsb.haedu.gov.cn/)”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审核通过的专业方可安排招生。医学、教育、公安与司法等国控专业不得安排单独考试招生。
4.招生计划
按照国家提出的“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成为高职院校招生的主渠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2018年的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规模与2017年保持大体相当。具体要求如下:
(1)高等职业院校在确保实现本校2018年分类考试招生(主要包括:单独考试招生、对口招生、五年一贯制和“3+2”分段制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成为本校专科阶段招生主渠道(达到50%)的前提下,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自主确定单独考试招生计划。
(2)新升格普通本科高校以及新更名、转设的普通本科高校,从批准本科招生或更名、转设的当年起,原则上按照40%、30%、20%逐年依次递减的比例,以2017年度本校专科招生计划总数为计算基数,确定2018年单独考试招生计划上限。
(3)高校单独招生计划经我厅审定后,于2018年3月6日至9日报省招办,并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向社会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由高校根据专业培养能力自主确定。
5.命题、考试
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知识能力的要求,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规定、标准和《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工作规程(试行)》(教学〔2016〕85号)的规定组织命题、考试和录取。全省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统一安排在2018年4月1日(星期日)进行。高校不得在本校校区外开设考场,有不同校区的高校安排在一个校区内统一考试。
(1)“文化知识”考试要求。高中生“文化知识”考试成绩原则上应采用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或部分科目等级成绩,其他考生可随中职生参加“文化知识”考试。省招办负责提供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
(2)“职业技能”考试要求。高中考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和中职考生的“职业技能”测试,由高校单独组织。考生获得的技能竞赛成绩或政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情况,应作为考生职业技能评价的重要内容,具体评价办法由高校自主确定并提前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6. 志愿填报和录取
(1)填报志愿。参加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统一在网上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9时至23日18时。考生只能填报一所高校志愿,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志愿填报。考生可以在规定的填报志愿时间内进行不超过两次的志愿修改,以网上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为准。填报时间截止后将无法更改,请考生按时登录“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服务平台”(http://pzwb.heao.gov.cn),进行志愿填报。
(2)录取。高校按照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的录取规则,严格程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拟录取考生名单及考生成绩须在本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名单公示后由学校通过“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服务平台”上传省招办,省招办据此办理录取手续。
(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招生
1.免试对象和条件。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中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条件者,可向高校书面提出免试申请。
2.免试录取程序。高校根据考生申请,进行资格、条件审核和结果公示,公示后的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厅进行资格确认,确认通过的名单由高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高校随非免试考生一并办理录取手续,考生免试进入专科层次相关专业学习。
3.资格确认时间。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于2018年4月3日至5日集中进行免试资格确认,高校要按时将《2017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以及考生身份证、获奖证书原件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学生处进行资格确认和审批。
二、考生报名和信息采集
凡参加2018年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的高中毕业生或中职毕业生,均应参加省招办组织的2018年相应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或中职毕业生对口升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采集以及现场信息确认。
凡被单独考试招生、高技能人才免试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等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被录取的考生入学后,转学、转专业按照高校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待遇与参加统一考试录取的学生相同。未被录取的考生,各高校要及时通知其参加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三、招生章程发布
(一)规范章程制订
高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规定,认真制定招生章程,并经法定代表人审定和签字。章程内容必须合法规范、真实准确、表述清晰,不得虚假夸大、模糊表述。
(二)规范章程发布
法定代表人审签后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向社会发布,一经核定和发布,高校不得擅自更改内容,制作的招生简章和其他宣传材料的内容必须与核定招生章程的内容相一致。高校在官方网站公布招生章程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在“阳光高考”平台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章程核定时间
2018年单独考试招生章程核定仍通过“河南省学历教育招生章程核定系统”进行。各高校务必于2018年2月7日前上传招生章程待核定材料,逾期不予受理。2018年2月11日前我厅集中时间审核报送的章程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3月6日至8日集中办理纸质核定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是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科学选拔人才、教育公平和考生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和社会高度关注。各级教育部门、招生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学习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设计,优化方案,细化分工,强化责任,完善制度,加强保障,确保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平稳顺利。
(二)要强化行为规范
各涉招涉考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规定和《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工作规程(试行)》(教学〔2016〕8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教学〔2017〕476号)要求,严格单独考试招生程序,切实规范考试报名、招生宣传、命题、考试、阅卷、录取和公示行为,强化中职考生职业技能测试和高中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进一步提高测试和笔试的组织水平,确保人才选拔质量,确保考试录取公平。
(三)要强化宣传和服务
市、县级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举办“高职单招咨询会”等活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要采取“学校开放日”、公告“河南省教育厅答全省高职单招考生问”等形式,广泛开展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宣传工作,为考生了解招生政策、招生信息和高校开展招生宣传提供便利服务。严禁高校各种形式、巧立名目的违规宣传行为,在招生章程发布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活动;严禁高中、中职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向高校索取与招生、宣传挂钩的费用和物品;严禁高校及其教职人员直接或变相向生源学校支付与招生、宣传挂钩的费用;高校招生费用支出要内容清楚、标准有据,严禁违反标准列支高额宣传费用,从事“有偿”招生宣传活动。
(四)要强化责任和追究
高校是单独考试招生的实施主体,承担规范招生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部门对所属生源学校、生源学校主要领导对其教职工涉招涉考行为负有监管责任。高校的纪检部门对本校招生的全程、全员负有监督责任。各涉考单位及其人员要认清新形势、明确新要求,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和法纪观念,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教育部招生工作禁令和我省招生规定,以良好师德、廉洁形象取信于广大考生。对承诺录取、以“预科班”等名义违规组织生源、违规合作办学、替考和考试舞弊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决不姑息。我厅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371—69691252)和举报邮箱(hndzks@163.com),接受广大考生、社会对涉考涉招部门、高校、生源学校及其人员在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行为监督。
请各级教育部门将此通知转达至本级招办和所属高中、中职学校。
河南省教育厅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