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信息索引:10020-0202-2018-00001
    • 生成日期:2018-01-02 13:44
    • 发文机构: 河南省教育厅
    • 发文文号:教基二〔2017〕1096号
    • 信息类别: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02 13:44 【浏览字号: 来源: 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143号)要求,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河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143号)《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豫教基二〔2017〕139号)要求和《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豫政办〔2012〕63号)规定,现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认定原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取得合法办园许可,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多种形式接受政府扶持,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理布局。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形成区域间合理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结构。
  2.严格资质。幼儿园应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幼儿园办园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等证照齐全、有效。
  3.规范办园。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园,基本条件达标,无安全隐患;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健全,园务管理规范;办园规模适宜,园额、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办园满两年且近一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年检合格。
  4.核定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由所在县(市、区)参照同区域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办园成本合理核定具体收费标准,面向大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普惠性服务。幼儿园应对外公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无乱收费现象,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计算并公布。
  5.保障质量。举办者应为幼儿园保育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教职工符合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师幼比合理,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合法权益;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现象;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二、完善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县级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组,根据辖区内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
  3.公示公告。对经评审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于每年6月底前发文公布并授牌,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4.上报备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各县(市、区)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县(市、区)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三、落实扶持政策
  1.强化政府职责。坚持公益普惠是发展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要建立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落实地方政府投入主体责任,采取保证合理用地、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要将提供普惠性学位的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重要依据,逐年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占比例,不断提升其办园质量。
  2.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设立奖补资金,支持其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贴。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积极扩充资源,每新增1个标准班,按照市辖区不低于7万、县(市)及以下地区不低于5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奖补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县(市、区)要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情况和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内的幼儿数,当年落实生均拨款;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增标准班核定情况,次年进行奖补。
  3.支持教师队伍建设。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继续教育、表彰奖励、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其园长、教师培训纳入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享有同等机会。财政生均奖补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教师“五险一金”、工资福利和支持教师培训。
  4.开展帮扶指导。组织开展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结对帮扶工作,建立学习共同体,确保每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都能获得经常性的教研指导,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5.其它扶持政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幼儿资助政策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四、加强管理监督
  1.加强组织领导。省辖市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对申报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以后每年认定一次。未按期出台实施办法并完成认定的省辖市、县(市、区),省级将扣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2.建立退出机制。经申请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年内禁止退出,三年后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同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强化动态监管。各地每年要定期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等基础信息,以及财政奖补资金落实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对出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保教质量下降、小学化倾向严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教师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及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当年已经安排奖补资金的限期收回。
  4.规范经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对奖补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主动公开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
  对挪用、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补政策,并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5.重视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质量,公办民办并举,双轮驱动,共同推动全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