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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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10020-0202-2017-00562
- 生成日期:2017-12-22 12:23
- 发文机构: 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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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文号:教办〔2017〕1080号
- 信息类别: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2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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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办公室
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单位(学校),省招办,驻厅纪检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全省教育系统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全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政治自觉、责任自觉、行动自觉,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教育系统信访工作治理格局,全面提升全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水平,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厅文〔2017〕13号)和《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教办〔2017〕7号)的要求,在认真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教育实际,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教办〔2017〕108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1日
河南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着力提升教育系统法治信访、人文信访、责任信访、阳光信访能力,使教育信访工作成为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压实全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问题及时就地解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参照《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打造平安河南为目标,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管信访,以及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奖惩等措施,依法规范教育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学校)。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学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信访工作专题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照“谁决策、谁评估”的原则,事前应组织开展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在评估中要充分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创新信访工作发展方式,加强法治信访建设,积极推行聘用法律顾问参与接访制度;加强人文信访建设,探索建立心理干预及心理咨询师疏导信访人制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机制,坚持经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尤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重点排查并落实化解责任。
第五条 落实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学校)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要亲自包案化解;对信访事项要分析研判、压实责任、跟踪督办、负责到底,能在本级本部门解决的,应及时就地解决,不再层层批转;对职权范围和分管领域内发生的大规模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接谈处理,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信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业务工作部门承办的信访工作管理体制,形成协调有序、运转顺畅、高效为民、纵横联动的信访工作机制。要健全或明确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设置接待场所,明确分管领导,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加大对信访工作经费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设施设备,努力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工作环境,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
要完善激励机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心理上关心爱护信访干部,定期开展信访干部业务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访岗位补贴,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积极推行工作人员定期到信访岗位挂职锻炼制度;对长期在信访岗位上工作的干部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岗位交流,成绩突出的要重点培养,使信访干部的流动与培养形成机制,增强信访工作的生机活力。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信访工作部门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严格落实首办责任,规范信访事项办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切实做好初信、初访的办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信访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告知、交办、转送、办理和督办工作;对疑难、重大信访事项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通知、协调、记录、汇报工作,保障疑难、重大信访事项的及时、有效处理。严格执行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相关规定,引导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诉求。运用信访信息系统全程记录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和监督。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业务工作部门为信访事项有权处理和主要办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信访事项。业务工作部门对信访工作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应当积极承办,迅速核实情况,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部门提出拟办意见,主办部门要会同涉及到的其他业务工作部门协商办理。部门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权转移的,由继续履行其职权的部门办理。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业务工作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业务工作部门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业务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执行;业务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不予支持信访请求答复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及时妥善处理群众的信访事项。严禁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严禁利用职权向信访工作对象索取钱物,严禁将信访群众检举揭发材料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要将信访工作纳入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通过信访信息系统或采取书面、实地调查等方式重点督查政策落实情况、信访积案化解、重要信访事项处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实行“首办责任制”,信访工作部门对承办部门办理情况按照“谁首次办理、谁跟踪负责”的原则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督办:
(一)未按规定受理信访事项,或未出具受理告知书;
(二)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包括转送或交办不及时不准确,办理主体不适合,延期办理但未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等;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包括未按期出具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格式不规范,处理意见未正面回应群众诉求或避重就轻,未将办理情况、汇报录入信访信息系统等;
(四)未履行送达责任;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
(六)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
(七)群众评价不满意且责任单位处理不到位;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以通过网上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督查督办结果要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归档备案。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主要督办上级交办、领导批示、来省赴京群体上访、非访、越级访、重复访的信访事项,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的信访事项等。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信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在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信访工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和干部选拔任用、集体及个人评比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
根据职权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在干部考察工作或巡视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干部工作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和信访事项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信访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学校)信访工作考核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学校)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评估走过场、图形式,或虽进行评估但未落实评估建议,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回复信访事项,未向信访群众告知答复或超期告知答复,导致信访群众重复信访的;拒不办理信访部门交办、转送、督办的投诉请求,或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支持投诉请求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对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或审核认定意见,未按规定落实或拒不执行,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故意拖延,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发生的集体访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将信访群众控告、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控告检举人或单位,造成信访群众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对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应对不当,导致舆情发酵扩散,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形象和群众利益的;
(九)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不按要求反馈,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办理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在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单位和部门信访工作责任:
(一)责令检查。对责任制落实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对责任制落实不力、被动落后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督查督办。对受到通报批评后仍未按期整改的,必要时可发函督办或派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根据情节轻重,在干部管理权限内采取以下方式追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
(一)通报。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二)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该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作出;依据相关规定,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可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学校)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按规定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