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索引:10020-0202-2017-00480
    • 生成日期:2017-10-31 10:35
    • 发文机构: 河南省教育厅
    • 发文文号:豫教基二〔2017〕140号
    • 信息类别: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0-31 10:35 【浏览字号: 来源: 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的《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2日
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精神,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是配置和增加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督促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小区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满足幼儿就近入园需要。
  第四条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面向社会批后公告。经批准后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将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点,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一律按划拨方式供应;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及依法补偿措施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意见书》,并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实施监管。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用地标准按照每5000人口左右区域,预留一所6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对规模不足5000左右人口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八条 城乡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规划位置、建设指标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市县政府应当把教育部门列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九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各类质量标准建设配套幼儿园,确保建设质量。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配建的幼儿园不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尽快补建到位,否则记入建设单位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单位须按照约定程序和条件,及时将幼儿园交付使用。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政府的,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补偿和移交手续并将幼儿园移交辖区教育部门。接收移交的教育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新建属于划拨土地的配套幼儿园,按合同约定交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原有按照出让土地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实施“一园一案”,可采取无偿赠与政府或政府有偿回购方式移交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对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也可采取现有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区的形式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三条 配套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执行《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政府定价。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所在县(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禁配套幼儿园实行高收费。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要组织教育、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等部门开展对现有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清查工作。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整改;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该建未建或达不到建设规模的,应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罚。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督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举办、管理、使用、收费、回收、补建等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