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索引:10020-0202-2017-00475
    • 生成日期:2017-10-27 11:07
    • 发文机构: 河南省教育厅
    • 发文文号:教督导〔2017〕874号
    • 信息类别: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0-27 11:07 【浏览字号: 来源: 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
  2017年10月19日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根据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推动每所幼儿园办园条件达到基本要求,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使每一个儿童享受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指导和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加强自身建设,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三)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念和办园理念,引导社会和家长用正确标准评价幼儿园的办园水平,营造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评估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引导幼儿园全面落实相关法规政策,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二)主体性原则。树立幼儿园是评估主体的理念,充分发挥幼儿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自我评价机制,促进幼儿园自我反思、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
  (三)实效性原则。注重督导评估的实效性,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三、评估范围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范围为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包括附设学前班、幼儿班、幼教点以及未取得办园许可的幼儿园),督导评估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
  四、评估周期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周期为3-5年。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五、评估内容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
  (一)办园条件。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
  (二)安全卫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等情况。
  (三)保育教育。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
  (四)教职工队伍。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
  (五)内部管理。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
  六、评估方式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主要采取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方式进行。
  七、组织实施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机构按照《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
  (一)县级督导评估。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评估周期制定本县(市、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计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1.印发督导评估通知。教育督导机构向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2.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县级教育督导机构。
  3.实地督导。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成立专项督导组,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4.结果反馈。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组向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和申辩。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组报告、幼儿园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
  5.幼儿园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县级教育督导机构。
  6.复查。教育督导机构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幼儿园督导评估情况,形成县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
  (二)市级复查。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直属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对所辖县(市、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幼儿园办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幼儿园的监管和分类治理,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缔。汇总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市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级抽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方案,对全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汇总全省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省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八、结果运用
  (一)《指标体系》满分为100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85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85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三)对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及时总结、推广幼儿园规范办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四)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督导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并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年度评优选先资格,对整改不到位的无证幼儿园应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