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高等学校设置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发规〔2017〕847号
2017-10-13 09:27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高等学校设置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7〕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7年高等学校设置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列入《河南省高等学校设置“十三五”规划(草案)》并通过教育部专家评审,符合我省当前及今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已经完全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设置条件的学校。其中,申报设置本科层次高校(含本科更名大学、高职高专升本、独立学院转设、本科高校二级学院分立、本科高校同层次更名)必须达到《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规定的设置条件,申报设置高职高专的学校,必须达到《教育部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规定的设置条件。
二、申报程序
省辖市政府、省直部门举办和管理的学校由所在省辖市政府或所属省直部门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政府举办的高校由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民办高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省辖市政府向省教育厅申报;独立学院由举办者双方共同向省教育厅申报。
三、申报时间
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17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材料
应包含申报请示(报告)、论证报告、学校章程及办学条件表。其中,论证报告、学校章程及办学条件表作为申报请示(报告)的附件报送(具体要求见附件1)。各申报方根据申报设置学校类别,按照附件要求如实提交申报材料一式5份,同时提供材料电子版。
五、有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从实际出发,严格对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如目前未完全达到设置标准的,不得申报。
2、各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如实准备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厅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细致审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十三五”期间申请设置的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六、其他问题
我厅收到申报材料的同时将进行形式审查,请各申报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另行提供形式审查材料。形式审查所需材料如下:
1、学校名下的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尚未取得土地证或房产证,请提供前期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学校用地面积一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含土地证号、使用权面积、使用权人等主要信息),表格见附件5。
3、学校校舍总建筑面积一览表和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一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均需含房产证号、建筑面积、用途、所有权人等主要信息),表格见附件6、附件7。
联系人:赵琳霖,联系电话:0371-69691887。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申报材料基本要求
河南省教育厅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申报材料基本要求
一、申请请示(报告)
简要介绍拟设置学校举办者概况、设置的主要理由、拟设置学校办学定位、管理体制、办学层次、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论证报告
主要包括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发展规划等。其中,必要性需载明本地区或本行业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专业人才需求预测,阐明拟设置学校学科专业与本地区或行业发展的契合度。可行性需详细载明申办学校的名称、层次、校址、类型、领导和管理体制、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办学特色、服务面向以及办学条件;举办者对拟设置学校的保障能力,其中,公办学校应提供近三年(2014-2016年)财政收入及高等教育投入和支持申报学校发展的措施。
三、学校章程
应符合《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民办学校章程还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要求。
四、其他必要材料和文件
(一)申请学院更名大学的:
1、校园建设规划图;
2、校园所有用地使用权证、用房产权证;
3、各专业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分布表(按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所属的专业提供相应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数,并提供各学科门类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数占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4、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一览表(按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所属的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提供相应的在校生数以及毕业生届数);
5、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情况一览表;
6、近5年(2012-2016年)分年度及5年年均实际到账科研经费额;
7、近5年(2012-2016年)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情况一览表;
8、近5年(2012-2016年)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证书;
9、获近两届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览表;
10、专任教师、高级职称专任教师、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名单(包括年龄、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职称、任教学科、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等,按职称排序);
11、近三年(2014-2016年)毕业生就业率;
12、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请设置本科学校的(含专科升本、本科同层次更名):
1、校园建设规划图;
2、校园所有用地使用权证、用房产权证;
3、专任教师、高职称专任教师、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名单(包括年龄、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职称、任教学科、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等,按职称排序);
4、现有专业一览表;
5、首批拟申请设置的本科专业一览表(专业数一般不多于5个,需包括分专业的培养目标、师资力量、科研和获奖情况、论文著作、主要课程、教学计划摘要等);
6、学校首批拟申请设置本科专业中紧缺专业情况以及学校近3年毕业生就业率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7、近三年(2014-2016年)毕业生就业率;
8、经费保障情况。
9、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请独立学院转设的(本科二级学院分立参照此类):
1、举办高校同意独立学院转设的正式文件。
2、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同意独立学院转设的会议决议。
3、举办高校与独立学院出资方关于转设后责权利关系的正式协议。
4、独立学院举办者资质及出资情况证明材料。举办高校与原、新出资方关于变更合作协议书;新出资方同意出资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股东会、董事会(理事会)决议;原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同意举办者变更的董事会(理事会)决议。
5、校园建设规划图;
6、校园所有用地使用权证、用房产权证;
7、专任教师、高级职称专任教师、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名单(包括年龄、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职称、任教学科、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等,按职称排序);
8、近三年(2014-2016年)毕业生就业率;
9、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请设置高职高专学校的:
1、校园建设规划图;
2、校园所有用地使用权证、用房产权证;
3、专任教师名单、副高以上专任教师、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双师型教师情况(包括年龄、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职称、任教学科、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等,按职称排序);
4、首批拟申请设置的专业一览表(专业数一般不多于5个,需包括分专业的培养目标、师资力量、科研和获奖情况、论文著作、主要课程、教学计划摘要等);
5、学校首批拟申请设置专业中紧缺专业情况;
6、经费保障情况,所在省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中,有关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7、拟设置高校所在市人民政府支持设立学校(项目落地)的文件;
8、其他有关材料。
(五)申请设置民办高校的还应提供:
1、学校关于规范办学管理的有关材料。内容主要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在学校法人财产权、资产过户、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法人治理、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安全管理、学籍管理、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规范管理情况。
2、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校长、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等;举办者已举办有民办高校的,还应提供已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校名单;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还应提供合作办学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