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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2016-06-1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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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实施机构
国际处
实施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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