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分立、合并民办高校的;擅自改变民办高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2016-06-13 10:38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来源:
实施机构 |
发展规划处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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