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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6-06-13 10:35:00.0
实施机构
省招生办公室
实施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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