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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2016-06-1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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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实施机构
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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