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五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2016-02-23 11:00来源: 【字体: 】【打印】【关闭

 教语用〔2016〕8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河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推动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语用司和河南省教育厅年度工作要点,决定2016年在全省开展第五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在各地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础上,2016年4月至5月,评出第五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由省教育厅颁发铜牌。

    二、评估依据和要求

    依据《河南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评估。量化评估结果,高校得分不低于90分,中小学得分不低于95分,幼儿园得分不低于70分,方能评为省级示范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普工作重心下移”的指示精神,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创建也要向基层倾斜,各省辖市在申报时至少要有1所乡镇学校或幼儿园。

    三、评估组组成

    由教育厅组织若干评估小组,成员由语言文字专家组成。

    四、评估程序

    1.申报学校(园)自查自评。各申报学校根据《标准》要求准备有关文件材料,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开展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并上报市、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接受评估申请。

    2.各市、县组织初评。市、县依据《标准》,在对申报学校创建工作加强指导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申报学校创建工作初评。

    3.各市、县教育局,从本地示范校中按省教育厅分配名额推荐上报学校,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学校直接报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处,报送材料包括:市、县教育局的申请报告、学校的自评报告(含自查评分表)和申报表(附件2),省属高校、厅直属学校的申请报告、自评报告(含自查评分表)和申报表(附件2)。申报材料应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电子文本一份。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过期不再接收申报。

    4.教育厅组织评估

    (1)教育厅根据各市、县、省属高校、厅直学校报送情况,研究确定评估工作日程安排。

    (2)评估组对申报学校实地进行检查评估。

    (3)评估过程:各市、县教育局分管领导介绍本地申报学校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情况;申报学校分管领导汇报主要工作;评估组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部分师生座谈,听课,实地查看和问卷调查。接受评估的学校应根据评估组要求,在材料准备、师生调动等方面积极配合,为检查评估工作提供方便。

    (4)评估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从细,对照《标准》进行评估,并对每一所被评估学校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5)省教育厅对评估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教育厅语言文字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政府综合办公楼D区816

    邮  编:450018

    联系人:李伟民

    电  话:0371—69691759

    邮  箱:yuweiban2008@163.com

2016年2月22日   

     

    附件:1.河南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2.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3.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额分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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