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2015-06-05 15:18 【浏览字号: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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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1、申报学校要具备博士学位授权点或15个以上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点,申报学科要具备硕士学位授予权;

2、申报学科要培养过本科合格人才10届以上,并培养过5届(含)以上硕士研究生;

3、申报学科具备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4、师资、教学和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健全,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合理,申报学科师资基础较好,具有5名(含)以上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办理材料

1、反映学校具备授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条件的综合报告;

2、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学科评议组组成情况简表;

3、学校各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数量,申报评审权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人员个人简介;

4、高等学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呈报表。

办理地点

省教育厅人事处

办理时间

每年5月底前,受理高校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8月底前完成材料的审核、实地考察与评审工作;9月底前,由省教育厅对具备条件的学校与学科进行批复,11月底前,省教育厅将年度授予副教授评审权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联系电话

0371-69691019

办理流程

1、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省教育厅人事处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教育厅人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初审。

3、组织专家考察有关办学条件。

4、召开评审会议(学校相关人员旁听),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5、处室会签,厅领导审签,作出决定。

6、教育厅人事处送达行政许可至申请学校。

7、教育厅人事处立卷归档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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