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教〔2014〕310号
2015-04-14 11:38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更好地服务产业集聚区发展,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2014〕71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22日
附件
河南省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更好地服务产业集聚区发展,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2014〕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安排河南省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补助资金),对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产业集聚区及入驻企业积极开展合作,且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给予奖励,引导院校积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提高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吻合度。奖励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期限为2014-2016年度。
第三条本办法中本科高校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含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职业院校是指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2〕70号),由省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评选公布的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
产业集聚区及入驻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180个产业集聚区及入驻企业。
第四条奖励原则
(一)强化合作。以服务产业集聚区为中心,促进各级各类院校与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引导院校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培养提升企业竞争力所需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注重绩效。注重扶持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注重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注重扶持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向措施得力、校企合作效益显著、成效突出的院校倾斜,向体制机制创新效果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项目倾斜。
(三)公开公正。项目政策、项目征集、评审及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打破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对公办和民办院校一视同仁,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院校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奖励补助资金对院校与产业集聚区或入驻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且已实施完毕的合作项目给予奖励,包括人才培养项目、科技成果转让项目、资源共享项目。不含正在实施或尚未启动实施的项目。
(一)人才培养项目。包括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的专业共建、课程共担、教材共编、师资共训、人才共育等人才培养项目。优先奖励院校与企业开展的订单式人才培养项目。
项目基本条件:院校与合作企业签订有合作协议,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办法且已开展合作一年以上。奖励额度根据上年度人才培养规模、质量及投入确定。
(二)科技成果转让项目。院校及师生向企业转让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对企业提高生产率或改进生产工艺起到推进作用的项目。
项目基本条件:专利证书;专利转让协议;非专利技术转让相关评价、证明材料;转让收入到账凭证。奖励额度根据科技成果转让金额一定比例或科研课题确定。
(三)资源共享项目。以硬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共建实训基地和实验室项目。优先支持对外开放的共享型建设项目。
项目基本条件:合作企业投入的货币资金、捐赠实物、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合计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50%;院校与企业签订共建共享协议或制定有完善的共享管理办法;责权利明晰。奖补额度根据项目总投资额一定比例确定。
第六条对院校服务产业聚集区发展表现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项目评审程序为“政策发布、院校与企业联合申报、产业集聚区确认、市县初审、省级评审、公示确认”。
政策发布: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通知,面向全省广泛征集符合条件项目。
院校与企业联合申报:院校筛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会同相关合作企业联合行文申报。院校和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产业集聚区确认:产业集聚区对申报企业是否为本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或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材料。
市县初审:各省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院校与企业联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重点为院校和企业是否符合条件,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完备,项目预算是否合理。审核通过后,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送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财政直管县参照上述办法直接报送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省级评审: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河南省财政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豫财监〔2013〕288号)有关规定分别抽取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公示确认:评审结果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第八条奖励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1.《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合作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上一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和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与企业签订的合作项目协议,项目基本情况介绍,目前实施进展情况(含项目资金预算及实际完成投资情况)及符合项目基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人才培养项目上报参培、参训名单须注明身份证号码、专业、起止时间、成绩单和联系方式;
5.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公示无异议后,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评审结果和公示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奖励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并核定下达奖励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条院校按照下达的奖励补助资金预算,统筹用于校区合作其他相关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服务活动、项目运行支出等,制定奖励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益的量化考核指标,报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奖励补助资金纳入院校统一财务管理,实行专账管理。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的财政资金支出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对属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支出,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奖励补助资金原则当年使用完毕,逾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豫政办〔2014〕54号)处理。年度终了,项目院校逐级向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送奖励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绩效目标自我评价考核表,作为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今后一定时期申请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的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