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基二〔2015〕123号

2015-03-18 14:00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
转发教育部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实验中学、省第二实验中学:
  现将《教育部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设青少年航空学校是培养能够担当强军重任高素质飞行人才的客观要求,是遵循飞行人才成长规律、从源头上提高飞行学员选拔质量的有效举措,顺应了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的改革方向。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国家文件精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积极推动我省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选拔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宣传。各地要利用网络、报刊和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发动,争取将航空实验班招生选拔政策传达到每一所初中学校和每一名初中学生。各初中学校要积极鼓励品学兼优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航空实验班。
  三、积极配合。各级教育、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空军招飞机构和航空学校,做好报考学生的政治考核、体格检查、选拔录取等工作,确保我省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选拔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教育部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
  2015年3月12日
教育部 公安部 总政治部
关于印发《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基二〔2015〕1号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省教育厅、公安厅,空军政治部:
  现将《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建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依托优质普通高中开办空军青少年航空教育实验班,建设一批青少年航空学校,符合培养能够担当强军重任高素质飞行人才的客观要求,顺应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的改革方向,是遵循飞行人才成长规律、从源头上提高军队飞行学员选拔质量的有效举措。军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措施,创造性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源源不断地为军队输送合格飞行学员。
  教育部 公安部 总政治部
  2015年2月11日
 
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和新质战斗力生成需要,超前培育军事航空航天领域新型飞行人才,建设一批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根据《国防法》《教育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托优质普通高中建设青少年航空学校,形成军地合作、联合培养、多元保障的培养模式,为军队培育输送热爱空天、矢志飞行、素质全面的优秀飞行学员。
  第三条建设青少年航空学校,必须坚持正确办学方向,遵循青少年成长和飞行人才培养规律,保持适度规模,严格选拔标准,深化教学改革,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办出特色、办出成效。
  第二章  承办中学条件和遴选程序
  第四条遴选部分优质普通高中,开办空军青少年航空教育实验班(简称航空实验班)。承办中学可以加挂“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牌子。
  第五条承办航空实验班的中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较高。
  (二)关心国防教育事业,支持军队建设,承办积极性高。
  (三)位于省会城市,或其他交通便利、教育水平较高的大中城市;能够满足航空实验班学生食宿需求,或具备改扩建宿舍和食堂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确定承办中学按以下程序办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申报推荐,教育部和空军有关部门考查遴选确定。
  第三章  航空实验班招生选拔
  第七条招生范围。航空实验班可以面向本省份范围内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生。
  第八条报名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思想进步,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志愿献身国防事业。年龄14-16周岁(截至当年9月1日),符合本省份中、高考报名条件。本人自愿、家长(监护人)同意。
  第九条招生录取。建立军地合作、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招生工作机制。
  (一)宣传动员。承办中学会同空军招飞机构制订招生简章,利用网络、报刊和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向考生做好政策说明和解释工作。地方教育部门和初中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品学兼优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航空实验班,组织做好考生推荐和报名工作。
  (二)考查筛选。空军招飞机构对报名考生组织考查,具体包括三项内容:1.政治考核。参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招收飞行学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执行。2.体格检查。执行《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体检标准》。3.心理测试。参照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心理选拔标准执行。以上考查结论均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三)择优录取。纳入当地普通高中学校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单列招生计划,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空军招飞机构的考查结果,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保障公平,保证质量。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签订协议。学生入学报到后,由空军招飞机构和承办中学、学生及家长(监护人)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承办中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课程安排。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开展航空特色教育活动,主动由空军组织实施,内容包括国防教育、军事体育、航空知识、飞行训练等。
  第十二条管理模式。航空实验班学生实行单独编班,模拟营连管理模式,统一着装,在校食宿。
  第十三条师资配备。承办中学选派业务精湛、责任心强的优秀教师担任航空实验班班主任和学科教师。空军派驻管理干部,负责组织开展航空特色教育与训练,配合学校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双向交流。学生由于思想、身体、心理、学业等方面原因,不适合在航空实验班继续学习的,可以根据有关协议和规定在第一、第二学年结束时调整到其他班级。对符合飞行学员培养条件的本校同届学生,可择优选拔进入航空实验班,并签订培养协议。
  第五章  高考选拔录取
  第十五条从航空实验班招收飞行学员计划,由空军于上年度10月份上报总政治部。总政治部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审定后,纳入当年空军招收飞行学员总计划一并下达。
  第十六条航空实验班毕业生高考志愿应当根据培养协议首先填报空军飞行院校航空飞行与指挥专业,并参加招飞选拔检测。招飞选拔检测主要包括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心理选拔、飞行训练考核等内容。其中,心理选拔和飞行训练考核结果作为招飞选拔专业成绩。对招飞选拔检测合格的考生,按照考生高考成绩和招飞选拔专业成绩折算形成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折算办法另行规定。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可在政治考核环节供招飞部门参考使用。
  第十七条对未录取为飞行学员、但符合军队地面院校招生条件,志愿报考军队地面院校或普通高校国防生的航空实验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对航空实验班学生,发放伙食费、被装和生活津贴。对承办中学,给予一次性办学启动补助经费,并逐年给予办学和维持性补助经费。上述经费和航空实验班招生宣传、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心理选拔、开展航空特色教育、训练等所需经费,由空军负责筹措。
  第十九条条件保障。航空实验班所需的飞行模拟器、旋梯、滚轮等专用训练器材及检测设备由空军配发;通用体育器材由承办中学解决。
  第二十条生源保障。空军与地方教育部门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在初中学校开展航空航天知识普及活动,组织有兴趣的学生参加航空特色教育,依托社会航空资源开展航空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奖励与惩处。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地方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招生和办学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学校或者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建设,在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由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局共同负责,承办中学和空军各招飞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建设工作给予支持,明确下级教育部门责任和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招生、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承办学校要协助空军做好招生宣传、学生体格检查和心理选拔等工作。
  经二十四条省、地级公安机构负责指导下级公安机关配合空军对报考航空实验班的学生进行政治考核。县(市、区)公安机关配合空军对报考航空实验班的学生进行政治考核,负责政治考核材料的取证工作;及时将掌握的航空实验班学生在校外的不良行为,特别是违纪违法情况通报学校。
  第二十五条空军根据需要,制订青少年航空学校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航空实验班招生选拔和招飞综合择优录取办法,组织编写专业教材、配发专用训练器材,配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招生录取、教训训练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9〕1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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