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侨子女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外〔2014〕1006号

2014-12-17 14:52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侨子女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教育厅有关直属学校: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和《关于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侨发[2014]14号),为贯彻落实惠侨政策,切实保障我省华侨学生的权益,现将《华侨子女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印发至各单位,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侨子女回国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附件
  

华侨子女回国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 

为弘扬中华文化,满足华侨子女回国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河南省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侨办、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和《关于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侨发﹝2014﹞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二、华侨子女回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河南省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应当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三、华侨子女回国在豫接受义务教育进行身份认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侨务部门负责,并出具就读证明;华侨子女回国在豫就读高中阶段教育进行身份认定由省政府外侨办负责,并出具就读证明。
  四、华侨子女需在国内监护人的监护下就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在地为监护人户籍所在地。
  五、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华侨本人的朋友的顺序确定。
  六、华侨子女可以在其监护人户籍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依据当年河南省中招政策进行录取。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华侨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致。
  七、接收华侨学生的学校,要积极做好华侨学生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违规设立针对华侨学生的收费项目。
  八、办理就读证明需提供的材料:
  (一)就读申请书。
  (二)申请就读华侨子女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公证。
  (三)申请就读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与具有华侨身份的父母关系证明。
  (四)监护委托书、监护人的保证书、监护人健康证明、华侨子女与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五)监护人的户口簿及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明。
  九、华侨子女持侨务部门出具的就读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监护人的户口簿和房屋居住有效证件及半年内在国内县(区)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办理就读手续或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报名手续。
  十、华侨子女凭县(区)教育局开具的入学证明,按政策就近安排公办学校进行义务教育阶段就读。转学来豫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原则上在暑假期间办理入学手续。华侨子女凭县(区)教育局出具的准考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十一、各地教育部门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根据华侨学生所持中国护照建立学籍,具体参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华侨子女来豫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适用本办法。
  十三、外籍华人、港澳同胞适龄子女来豫就读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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