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4〕1029号

2014-12-17 14:43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校,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教师的职业行为,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教育部《处理办法》的印发,为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提供了基本准则,是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探索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各地、各学校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处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师德建设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符合教育发展和教师成长规律的师德建设新形式、新途径、新载体,针对在师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坚定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打击师德失范行为的信心和决心,着力解决好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各地、各学校要采取形式多样和扎实有效的学习活动,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处理办法》,帮助教师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引导教师自尊、自强、自省、自律,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师德修养水平。各级各类教师培训机构要把学习《处理办法》作为重要的培训课程,集中开展讨论学习。有关高等学校要把学习《处理办法》作为师范生师德教育的重要模块,列入师范教育专业在校生的必修课程。各地、各学校要加大师德教育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校园网、学校电子屏幕、校园板报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处理办法》,扎实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使广大教师更加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
  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各学校依照《处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师德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坚持公正、公平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过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惩戒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个别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查清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对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的责任。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晋升、评优、奖励的最基本要求和最重要指标,既要把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护好、调动好,也要真正落实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将贯彻落实《处理办法》和推动师德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紧密结合起来,将师德建设始终贯穿于教师准入、培养、培训、管理的全过程,使教师的师德水平与业务水平同步提升。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师德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涉及到教育系统内部的多个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处理办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打击师德失范行为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省教育厅将成立由政策法规、人事、基础教育、师训、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处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顺利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积极探索实践,构建校内外联动、家长和社会各界有效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与社会监督机制。要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建设畅通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中小学校要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把师德师风建设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相互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厅师范处。联系电话:0371-69691799,电子信箱:shifanchu818@163.com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1月11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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