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2014〕56号

2014-03-04 14:58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学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
  附件: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8日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人大批准、省财政厅正式批复、列入省教育厅部门预算,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省级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已经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教育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厅财务处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审核具体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程序报批;

(三)根据厅内按规定程序确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商省财政厅及时下达;

(四)负责清理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考核,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六)向财政部门汇总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六条  厅业务处室职责:

(一)拟订本处室申报的具体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规范立项、分配、使用和监督;

(二)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并实施管理监督;

(三)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方案;

(四)拟订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建议方案;

(五)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提出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向省教育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接受监督管理;

(五)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

第八条  厅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九条  厅监察室职责:

(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纪律监督;

(二)对各处室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

(三)依法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查处,定期通报违法违纪有关情况。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严格界定一次性项目和连续性项目,一次性项目实施完毕后不再安排经费,连续性项目实行计划年度内滚动,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撤销,如确需延长的,由业务处室于到期前一年预算时提出申请和论证报告,按程序报批。无特殊情况,项目名称、金额及用途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向省人民政府专题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申请新设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各业务处室根据全省教育发展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需要,按照省财政厅预算“一上”编制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方案,经主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后,送厅财务处初审汇总形成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财务处报主管财务厅领导、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将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各业务处室根据省财政厅“一下”专项资金分配数额及项目安排意见细化项目预算编制内容,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提高年初预算细化率,进一步明确项目资金投向、绩效考核目标、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做好专项资金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财务处根据全厅工作重点进一步统筹整合,形成专项资金预算初步意见,提请厅党组会研究后,将“二上”预算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次年省级部门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厅财务处根据省财政预算“二下”批复,将确定的专项资金预算正式通知各业务处室。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各处室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改变支出用途。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专项资金预算。确需变动调整或追加的项目,必须正式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政策文件,报主管业务厅领导、主管财务厅领导审核并经厅主要领导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办理。

第四章  分配与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程序,严格按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各业务处室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项目评审程序、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管理办法会商厅财务处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由省教育厅商省财政厅确定。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对以区域或单位为主实施的竞争性项目,通过竞争性分配择优确定实施主体;确需核定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对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依照政策规定由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厅主要领导批办的应急事项,实行特定补助分配。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由各业务处室商财务处,根据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预期效益,综合考虑补助对象的客观需求、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合理制定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应事前明确准入条件,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程序从申报项目或单位中择优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通过评审建立动态项目库。适合市县统筹审批的,应下放审批权限,切块下达市县,省级加强监督、跟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特定补助分配的,应由教育厅部门预算单位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决定或厅主要领导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通过评审分配的项目,实行“谁评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项目评审要充分发挥有关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建设,组织项目评审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项目应充分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并注重运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应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和制衡机制。部门内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重大资金可吸收监督检查机构参与。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处室根据部门预算确定的项目并结合当年工作,按照具体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经厅财务处初审后,报主管业务厅领导审核。对采取竞争性分配的重大项目须经主管业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党组会集体研究和厅主要领导核签;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分配方案由主管业务厅领导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厅领导或厅主要领导核签;实行特定补助分配的,由主管业务厅领导、主管财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主要领导核签;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除按上述要求报批外必须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第二十六条  厅财务处将依程序由厅领导核签的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除涉密项目外,项目评审结果和最终分配方案应实行网上公开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六月底前下达完毕。个别项目除特殊原因经厅领导同意后适当延迟,但不得迟于九月底。对不能在规定时限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项目,厅财务处报厅领导同意后商省财政厅调整预算,安排用于其他急需的教育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需按财政要求在限定期限内使用完毕。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可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厅业务处室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厅财务处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对重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厅业务处室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厅财务处要加强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批复绩效目标。厅业务处室和财务处要加强预算执行中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结束后,厅业务处室应编制绩效报告,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报主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后送厅财务处,厅财务处汇总并向主管财务厅领导、厅主要领导汇报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厅业务处室、财务处要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处室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厅财务处将会同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因素;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专项资金监管责任制。按照“分工负责、全程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建立纪检监察机构和专家参与重大项目资金分配审核、验收的工作制度,把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发挥使用单位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厅业务处室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定期向厅监察室和厅财务处通报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落实。

第三十八条 厅财务处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九条 建立纪检监察部门跟踪督查制度。厅监察室要参与重大专项资金的项目评选、资金分配和项目验收的监督;每年要随机选取不少于5%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各业务处室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

第四十条  厅内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开展专项审计,每年要抽取不少于上年专项资金总量的20%的项目资金进行重点审计。使用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强化厅业务处室和项目单位的责任。厅业务处室在项目申报中把关不严、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压减或取消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可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资金使用、验收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的,要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

(一)不执行项目资金分配的有关政策法规,申报或审批程序、手续严重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项目立项申报、审核复核、审批和项目实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提供真实情况或隐匿、伪造资料套取、骗取资金,以及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三)贪污、挪用、侵吞、非法占有、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

第四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厅财务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评审和经费安排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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