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技装〔2014〕117号

2014-02-28 14:43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技术装备在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投入,为中小学校配备了大量教学仪器、图书及信息技术设备,改善了中小学办学条件。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切实管理和使用好教学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河南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
  2014年2月24日
 

附  件

 

河南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公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领导。教育技术装备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地教育装备工作的政策研究、发展规划,指导下级教育技术装备管理部门和学校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中小学校要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范围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列入《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河南省普通高中通用技术专用教室装备标准(试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义务教育阶段聋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培智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的仪器设备;

(二)普通教室、实验(探究)室、准备室、仪器室、药品室、计算机教室、美术教室、音乐教室、地理室、历史室、通用技术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体育器材室、舞蹈室、多功能教室、多媒体教室、录播教室、语音教室、电子备课室、图书馆(室)、阅览室、心理咨询室、卫生室设备以及办公设备、运动场地设施等;

(三)中小学校数字校园设施设备;

(四)中等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专用设备;

(五)其它与教学有关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要坚持科学性和前瞻性原则,从学校的办学特点出发,制定配备方案,保证教学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满足实验教学需要。鼓励学校自制创新教学仪器及用具。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严格按教育、财政部门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要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质量合格。

第七条 对批量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教育装备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条 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到学校后,学校要进行清点、整理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做好编号、登帐等工作,填写《教学仪器总账》、《教学仪器明细账》。并将购置凭证转财务人员登载固定资产账和明细账。接受捐赠的教学仪器设备亦应按新增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第九条 要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坚持按制度办事,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防止流失和损坏,确保仪器设备完好和安全。

第十一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鼓励实行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情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按时完成统计数据的上报和存档。教育装备管理部门要对所属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中小学校应设实验室管理员岗位。实验室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其他功能教室亦应设置管理员。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应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仪器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照明、防火、防盗、防潮、防霉等条件,做到安全、环保。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学科和类别,分室、分柜、定位存放,并填写相应标识。做好仪器设备的防尘、防腐蚀、防曝晒、防蛀、防变质、防磁、防压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要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核查清点,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按规定程序做好报损、报废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不足的设备和耗材。

第五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技术装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实验教师和各类仪器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十六条 教师、学生要严格按使用规则或操作规程使用教学仪器设备,对违规或不当使用,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教学仪器设备领用借还登记、损坏赔偿、报废制度。教学仪器设备领用和归还有记录;功能教室使用有安排、记录等。管理人员要认真清点归还的仪器设备,进行必要的保养、校验、整理、复原、放回原处保存。

第十八条 教学仪器要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教学需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计量等工作。电学仪器要定期通电或及时充电,仪器要定期擦拭,化学试剂要经常检查存放情况,生物浸制标本应按要求定期补液。

第六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除规定的实验外,禁止学生接触或搬运危险药品(试剂),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学校要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的实验教师和实验室负责人共同保管剧毒、化学危险品,使用具有防火、防爆、防盗性能的专用柜保存,加双锁,并监督使用。

第七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质量管控和调配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督,以保证产品质量,保障教育教学需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有关部门集中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应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二十三条 因学校撤销、合并、迁移或学校性质发生变化,造成闲置的教学仪器设备,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利和义务将其调配到有实际需求的学校,使其继续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严禁改变实验室和各类专用教室用途或被挤占,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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