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基一〔2014〕52号

2014-02-18 14:44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
  现将《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解决好择校乱收费问题,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义务教育。各地在执行中好的做法以及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3日

附  件

 

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切实解决择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就近入学制度,学生按照划定服务范围报到入学。

第三条  省辖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辖区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制定义务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方案,利用公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每所公办小学、初中的招生范围、程序、时间等,逐步推行网上报名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四条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应公示招生政策、入学条件、招生计划、招生片区、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咨询电话。

第五条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区域、跨片区招生和收费。按照政策规定确需跨区域、跨片区就读的,由省辖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就近入学原则统一协调安排学位。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按照省教育厅、发改委、审计厅《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实施意见》(豫教基一〔2012〕81号)对各地提出的治理择校问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学校制订专项治理计划,确保治理择校目标任务的实现。学校不得以学生跨区域就读为由收取择校费。

第六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全日制学校为主”的原则,由流入地省辖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新生。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实验班和特长班,也不得进行文化课考试,只能进行特长方面测试。严禁学生入校后以文化课考试成绩分实验班和特长班。如有违犯,取消实验班、特长班,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八条  坚决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优秀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活动。

第九条  禁止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学校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

第十条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为其出具凭证。严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其它任何单位违规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第十一条  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学生信息库,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秋季开学后要对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治理择校、规范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在管辖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及校长和教师违反招生和收费管理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退回违规收取的费用,学校及校长、有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对校长及有关责任人由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教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微的,给予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延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先评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及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对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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