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语用〔2013〕104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语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高等院校,教育厅直属学校:
现将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教语信〔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和本系统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河南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 柳建伟
联系电话:0371—69691759
邮 箱:yuweiban2008@163.com
河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文化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河南省科学院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教育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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