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河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答记者问

2013-10-08 15:41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新闻办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了新规范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河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答记者问
  

9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修订过程、主要内容等进行详细解读。

新修订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
  
  问:我省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答: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次《实施办法》的全面修订,吸收了近年来我省义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的一系列重要政策与措施,借鉴了外省、市一些好的做法,是对我省近年来实施义务教育的经验总结。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同年8月我省就出台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5年10月,根据我省义务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1995年以来,我省先后又出台了义务教育的一系列规范性政策文件,特别是与2006年9月颁布的新义务教育法相对照,1995年我省修订的《实施办法》与这些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和内容不相一致,需要做出全面修订。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细化国家义务教育法,增强义务教育法律规范的操作性,很有必要对1995年修订的《实施办法》再次进行全面修订。
  
  问:《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实施办法》共9章65条,可以说内容丰富,特点突出,体现了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也有许多亮点和突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级政府保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更加明确
  
  通过强化政府责任来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是《实施办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实施办法》除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外,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明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义务教育施行全免费是政府责任的具体体现。《实施办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从今年9月秋季开学后,我省对城市义务教育学生也全部免费提供了教科书。
  
  (二)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有了硬性规定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建设,破解城镇学校“大班额”难题,《实施办法》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学校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或旧城区改造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新建五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小学,一万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初中;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等等。
  
  (三)教师编制管理有了新机制加强师资建设是保障义务教育发展的根本条件。特别是如何能够做到根据事业的发展及时核定教师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这是多年来一直努力争取的一项政策。这次《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标准核定城乡教师编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核定教师编制,每五年至少核定一次。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核定编制内对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规定的出台并认真贯彻落实,将会推动建立教师编制及教师队伍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在《实施办法》中,整体贯穿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条主线。《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上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给予扶持,改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在经费投入上加大对财力薄弱县(市、区)的扶持力度;在教师队伍建设上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校长和教师的合理流动,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源;在学校管理上不得分重点校和非重点校,不得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等等。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了新规范《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于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补习班。《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其他条款还对素质教育的实施途径、监测评价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问:怎样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答:根据《2012年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1533万人。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施办法》做出了相应规定:
  
  (一)家庭保护。《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仍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教育和管理,不得使其监护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
  
  (二)政府及其教育部门保护。《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学生情况;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及时掌握学生就学与流动情况,防止学生辍学。学校应当执行学籍管理制度,不得拒绝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责令学生留级、停学、转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或者辍学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和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三)社会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规定:“司法行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未成年犯管教机构和未成年人强制性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活动。”
  
  问:怎样保障特殊、困难群体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答:保障特殊、困难群体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实施办法》的重要特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为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偏远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和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
  
  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寄宿制学校与走读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分别核定,寄宿制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走读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为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随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是仍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省教育厅对保障特殊、困难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也高度重视,近年来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简化手续,完善服务,做好接收工作。2012年秋季,全省共安排38.1万名符合入学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入学,入学率达到了99.92%,其中入公办学校的比例在86%以上,基本实现了“应入尽入”。二是整合资源,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把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并采取新建、改扩建等措施,不断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尽量满足居住分散、偏远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寄宿需求。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通过实施“代理家长”制度、“与留守儿童谈心”制度、“家校联系”制度以及建立留守儿童之家等措施,努力构建关爱留守儿童的帮扶体系。三是加大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一方面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下功夫,使校园内道路平整通畅,完善配套设施,生均用地面积和体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另一方面在师资队伍配备上下功夫,努力配齐教辅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如康复、医护、心理辅导、保育、炊事、保安等人员。
  
  问:《实施办法》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义务教育的主要任务。《实施办法》贯穿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条主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均衡配置教育资源。这是推进均衡发展的根本措施。《实施办法》在“总则”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学校”一章中第二十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上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给予扶持,改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之间和区域内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课程、人才等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教师的均衡配置是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重要方面。《实施办法》在“教师”一章中对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标准核定城乡教师编制。寄宿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应当高于普通学校的标准,以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核定教师编制,每五年至少核定一次。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核定编制内对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挪用教师编制,不得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校长、教师的合理流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师资源,在教师配备、培训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
  
  (二)搞好学校布局规划。这对于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学校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规定:“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制定具体的学校设置标准。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标准,合理布局学校,制定学校设置、调整方案,统筹安排建设经费,依法划拨建设用地,建设、配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证学校达到规定的办学标准。”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建设和撤并农村学校时,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不便或者偏远的农村保留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学。”
  
  (三)加强学校建设。《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或者旧城区改造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新建五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小学,一万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初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按照国家标准适当集中建设学校。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符合消防安全和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及教育场地、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问:如何推进素质教育?
  
  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今后一个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实施办法》始终突出这个主题。“总则”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一)坚持德育为首。《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进行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应当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二)科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这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基础。《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于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四十二条规定:“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学校应当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合理科学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学校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占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补习班。”第四十六条规定:“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义务教育的教科书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定。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应当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鼓励学校开展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三)开展好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活动。这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的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
  
  (四)改革完善评价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是推进素质教育的根本保障。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监测评价体系和教学研究指导体系,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单一标准。学校应当建立以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制度,综合考察和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
  
  (五)家庭配合实施素质教育。《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学生在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
  
  问:如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答:根据2012年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82.1万人,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76.49万人。教师在实施义务教育中起着关键作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是提升义务教育质量的根本保障。《实施办法》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一)严格教师资格和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招聘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学校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四十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
  
  (二)对教师实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标准核定城乡教师编制。寄宿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应当高于普通学校的标准,以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核定教师编制,每五年至少核定一次。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核定编制内对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挪用教师编制,不得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校长、教师的合理流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师资源,在教师配备、培训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
  
  (三)提高教师待遇。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特殊教育学校(班)和普通学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村地区学校教师的津贴、补贴标准,改善教师生活条件。”
  
  (四)加强教师培训。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五)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全面评价。学校应当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对教师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和培训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问:如何加强学校管理?
  
  答: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是实施教育的主阵地。加强学校管理、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实施办法》在加强学校管理方面,做出以下规定。
  
  (一)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
  
  (二)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体系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校长的培训,提高校长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三)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加强校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学校门前的路段设置限速标志、交通信号等安全设施。在特定时段做好交通疏导。”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对校园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学校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专兼职保健教师。”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符合消防安全和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及教育场地、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四)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五)规范收费管理。第三十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
  
  (六)实行民主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并接受其监督。”
  
  问:怎样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
  
  答: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建立并不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的重要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在“总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在“教育经费保障”一章中具体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在“经费保障”一章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二)适时调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农村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和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寄宿制学校与走读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分别核定,寄宿制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走读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三)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第五十二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财力薄弱的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其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校实际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人数,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四)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其主要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城市学校建设。”
  
  (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第五十四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第五十五条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帮助农村地区、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问:怎样实施对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答:对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对于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实施办法》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具体实施。我省的具体要求和做法有以下三点。
  
  (一)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任何教材费用和作业本费。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和地方课程教材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负担。
  
  (二)从《实施办法》开始实施起,纳入循环使用的城市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包括:小学《科学》《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初中《音乐》《美术》(或《艺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纳入循环使用的城市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免费教材包括:《书法艺术》《综合》(《地方课程读本》)。上述教材不属于学生个人所有,教材发放到学校后要集中管理,教育学生爱惜使用,不得涂画损毁;不得要求学生或家长购买纳入循环使用范围的教科书(教材)。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指导学校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对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登记、发放、回收、统计、消毒、保管、更新等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各地要为学校开展教科书的循环使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地可使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结余的资金、学校公用经费、财政专项资金等,集中为学校添置、配备能够满足教科书循环使用需要的存储和消毒设备,对已经使用过的教科书,应在循环使用之前进行严格的消毒,确保循环使用工作顺利进行。
  
  问:怎样对《实施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答:《实施办法》规定采取两种方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行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对义务教育法和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教育督导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实施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检举或者投诉。有关机关应当对检举或者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证核实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问:怎样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相关组织或个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实施办法》第八章“法律责任”,对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1.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2.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3.未按照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4.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建设学校的;5.未定期对学校校舍的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6.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7.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8.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1.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的;2.向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以升学率对学校进行排名,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考核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单一标准的。”
  
  (二)学校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2.采取考试、测试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的;3.违反规定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的;4.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5.责令学生留级、停学、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的;6.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7.未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8.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或者占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者组织、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补习班的;9.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三)其他相关部门、组织或个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2.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第六十四条规定:“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怎样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定和颁布任何一项政策和法规,关键都在于抓好落实。《实施办法》也是一样,既要大力宣传,又要抓好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树立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政府责任。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公益性。各级政府要始终把义务教育摆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优先予以保证。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学校规划建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强化责任,协同配合,抓好落实。
  
  二是要树立公平意识,切实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起点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坚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费、免试、就近入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简称“两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做到“应入尽入”。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积极会同省妇联等有关部门构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帮扶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群体教育的政策倾斜和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积极融入社会生活。
  
  三要树立均衡意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推进均衡发展是今后一个时期义务教育的主要任务。均衡发展的关键是加强城乡薄弱学校建设,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使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都能达到国家或省定办学条件标准,且同一区域特别是县域内各个学校的办学条件要大体相当。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使中小学布局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带来的人口变化相适应,同时又要注重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处理好提高质量与方便入学的关系。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着力解决好校舍、教师和教学实验仪器、图书配备等问题,保证每所学校的基础设施、教学设施、图书资料等配置都能达到省定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努力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关于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城镇中小学规划建设,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要努力提升中小学信息化水平,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表彰奖励机制和评估验收机制,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四要树立质量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好每一个孩子。提高质量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要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建立绿色、多元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改变单纯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评价学校、评价学生的状况。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要持续深化课程改革,进一步转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五要树立法治意识,依法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意识,自觉遵守《实施办法》,用《实施办法》规范办学行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各中小学校不得在学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不得占用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要严格控制学生家庭书面作业;严格规范各种考试,不准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准以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或编排学生座位。要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以中小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校外辅导班进行规范,学校和老师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补习班。要加强对办学行为的督察,切实解决作业过多、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集体补课等突出问题,确保学生课业负担得到减轻,办学行为更加规范,真正做到依法办学、依法管理。

(厅基教一处、新闻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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