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首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进行复查的通知
2013-05-28 15:38来源: 【字体: 】【打印】【关闭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学校
为全面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语用司年度工作要点和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处2013年目标任务,决定2013年在全省范围内对首批国家级和部分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时间
2013年5月和9月。
二、复查小组组成
由省教育厅组织若干复查小组,成员由语言文字专家组成。
三、复查依据和要求
1.依据《河南省高校、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复查。省级示范校,高校不低于90分,中小学不低于95分,幼儿园不低于70分。国家级示范校,高校不低于92分,中小学不低于97分,幼儿园不低于75分。
2.首批16所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全部复查,首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实行抽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和有关高等学校、厅直属学校要对照《标准》认真准备,省教育厅根据各单位准备情况,研究确定复查工作日程安排,派复查小组实地进行检查评估。
3.复查过程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部分师生座谈、听课,实地查看和问卷调查等。接受复查的学校应在材料准备、师生调动等方面积极配合,为复查工作提供方便。
4.复查小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从细,对照《标准》进行检查,并对每一所被检查学校形成书面意见。复查过程中如发现工作明显退步的,督促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处联系人: 肖向毅  
 话:0371—6969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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