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督导〔2013〕231号

2013-03-21 15:18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达到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31号)及《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豫教督导〔2012〕199号)、《河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教督导〔2012〕110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2013年3月19日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印发的《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目的
  通过督导评估,督促各地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并达到基本标准,为我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督导评估对象
  督导评估对象为全省所有公办、民办小学、初中(不含教学点)。
  三、督导评估内容和基本标准
  具体评估内容、基本标准见《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附件1)。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实行综合评分的办法进行,总分在85分以上的学校为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学校。
  2015年之后按豫政办〔2012〕131号文件规定对上述《指标体系》作相应调整并执行。
  四、督导评估程序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工作按照县级评估、市级验收、省级认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1、县级督导评估
  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逐校、逐项进行评估,对督导评估达标学校进行确认,并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向省辖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评估验收申请。
  省直管试点县(市)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估并对达标学校确认后,形成督导评估报告直接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申请评估认定。
  2、省辖市评估验收
  省辖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通过规定的督导评估程序,对县级督导评估达标的学校逐县逐校进行评估验收。凡当年或次年接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验收的县(市、区),省辖市要先行对其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进行评估验收。对评估验收达标的学校形成督导评估报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评估认定。
  3、省级评估认定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省督学和有关专家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申报的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估认定。评估认定工作采取审查学校资料、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凡通过评估认定的学校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授予“河南省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学校”并向全省公布。
  五、督导评估的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是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的基本要求和基础性工作,省级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验收,必须在其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才能进行。凡未通过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的县(市、区)不得申请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验收。
  各省辖市、县(市、区)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推进计划(附件2),结合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整体规划,有计划地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对督学队伍的业务培训,并为督导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将对各地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学校进行全省通报并限期整改。
  附件:1.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2.河南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推进计划(2012—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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