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法
-
- 信息索引:
- 生成日期:2013-03-11 10:19
- 发文机构: 河南省教育厅
-
- 发文文号:
- 信息类别:法律法规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水平,加强对我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在全省建成100所左右品牌示范院校和200所左右特色院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4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二条 管理方式。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坚持“省级引导、统一规划、地方为主、行业参与、校企合作、院校实施”的原则,每所院校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院校),省、省辖市签订共建协议书,采取省、省辖市、校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同时,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和给予支持。
第三条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人员组成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管理办),具体负责制定建设总体规划和规范要求,制定项目院校遴选条件等。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组织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专家遴选、认定项目院校;
(四)按计划组织开展政策发布、业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五)建立项目建设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指导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项目验收、挂牌表彰、成果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省辖市组成由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本市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理办),作为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的地方管理协调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管理办的要求,初选和申报本地项目院校;
(二)负责指导、检查本地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监督本地项目院校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筹集和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向省管理办报送本地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省属院校的主管部门参照省辖市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项目院校法定代表人为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院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管理办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立项申报书、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将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省管理办;
(五)接受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2012年、2013年、2014年每年按照项目总数的30%左右、40%左右、30%左右安排建设计划。项目院校的认定工作按照省管理办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
(一)核定申报指标。省管理办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和下达各省辖市年度申报项目院校控制数。
(二)初选与申报。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通过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高职院校按照省管理办的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提出基本建设思路、初步设想和项目建设方案。各省辖市要按照本地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和本地项目院校控制数,从申请院校中初选项目院校,确定本地拟申报项目院校后统一向省管理办申报。省属职业院校由主管部门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初选与申报。
(三)遴选与认定。省管理办组织专家组,按照省管理办制定的《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建设项目遴选条件》和《河南省职业教育特色院校建设项目遴选条件》进行遴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项目院校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遴选条件的院校,由省管理办在媒体上公布拟立项支持的院校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公示期满无异议者,予以认定并公布项目院校名单。
第七条 评审与批复。项目院校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经省辖市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管理办。省管理办组织专家对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进行评审论证,达到要求的予以批复。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建设与调整。项目院校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组织项目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起始日期自下达批复之日起计算。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院校须重新按程序上报审定。
第九条 监控与考核。建立省、市、校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建设实行事前科学论证、事中监控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审核、监控和考核。
(一)省管理办依据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分阶段采集绩效考核信息,组织对项目院校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调整省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院校,终止财政资金支持,收回奖补资金,并取消评选资格。
(二)市管理办负责指导项目建设,监督和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项目院校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和过程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进度。
第十条 验收与授牌。项目建成后,项目院校应撰写建设总结报告,由市管理办初审后向省管理办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院校的示范、带动和辐射成效,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的问题等。省管理办按照协议书和建设任务对项目院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与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院校,报请省政府授予“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或“河南省职业教育特色院校”称号并挂牌。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院校取消其评定资格,收回省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任务。品牌示范院校建设期满要全面达到成本条规定的6项建设标准,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特色院校要突出办学优势,选取本条规定的3项以上建设任务重点建设,提升办学特色。通过建设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实现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新突破、多元化办学机制基本建立、办学活力明显增强,大幅度提高办学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使其成为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培养更多更好的技能型人才。
(一)深化校企合作。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深度合作,积极参与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和全省性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建立院校层面的校企合作委员会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探索与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实现专业课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双向交流、互通互用。大力开展“订单培养”,骨干专业“订单培养”规模每年不少于2个教学班。
(二)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密切职业院校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深入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专业与产业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深入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仿真教学和岗位教学等,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高职院校三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两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30%;中职学校专业技能课程学时占总学时的2/3,其中顶岗实习累计总学时约为一学年。
(三)提升基础能力。职业院校占地面积、校舍面积、图书藏量、仪器设备值、生师比等5项主要办学条件达到教育部公布的办学标准。建设一支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双师型”教师占专任专业课教师的比例不低于70%;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聘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课教师的数量不低于25%。每个专业都有必需的实验实训条件,骨干专业至少建立有1个具有真实(仿真)职业氛围的校内实训中心,所有专业与企业共建至少1个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建设数字化校园,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管理、决策和科研中广泛应用。开发或利用国内外先进的仿真实训等数字化教学资源,骨干专业建有数字化教学资源库,专业课教学普遍使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教学支持服务、电子学籍、教务和资产等信息系统。探索构建网络环境下的职业教育学习新模式。
(五)完善管理机制。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提高职业院校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建立规范的招生和考试制度、严格的学籍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科学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等。
(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规模与质量并重,努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中职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高职院校达到5000人以上,年均职业培训规模达到3000人次以上。毕业生“双证书”获取率达到80%以上,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在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申报信息,骗取项目院校建设权;
(二)工作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项目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五)无正当理由未实现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一年未通过验收;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管理办根据批准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建设任务书,下达省财政奖励引导资金总预算控制数。
第十四条 建设品牌院校和特色院校的资金通过多渠道筹措,由省、市、县各级财政奖补资金、院校自筹资金、行业企业合作资金和民间资金等组成。按照对公办职业院校“以奖促改”、对民办职业院校“以奖代补”的原则,财政奖补资金一次确定、分两年拨付,并根据年度检查情况适时调整。其他资金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年度投入规模足额到达项目学校。
第十五条 项目院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提出的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院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预算是项目院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总体预算,并将年度项目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六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院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省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项目院校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以及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