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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3-03-06 14:17来源: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豫政〔2012〕53号)精神,特制定《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三类城市评估总分为260分。合格标准是:总得分208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的80%以上),其中A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8分,B党政机关应不低于32分,C学校应不低于56分,D新闻媒体应不低于32分,E公共服务行业应不低于40分。
附件:1.《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
2.《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3.《河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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