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2013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学〔2012〕1214号

2012-12-28 15:21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3年高等职业院校
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现将《河南省2013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和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含骨干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需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其他高等职业院校申请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请参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河南省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申报的通知》(教高〔2011〕675号)要求申报。学校申请材料中需包含拟开展单独招生的试点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情况说明,省教育厅将根据院校申请,集中审核试点院校单独招生资格。申请和相关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到2013年1月18日。
  联系人:赵世矿
  联系电话:0371-69691791
  附件:河南省2013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26日
  

附件

河南省2013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制度改革,探索形成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高职招生考试评价机制,促进我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稳步、健康发展,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招生录取办法,增加考生选择机会,逐步建立高校自主招生、政府宏观指导、社会有效监督的高等学校招生制度,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更好地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
  二、组织领导
  改革试点院校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部署、落实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事宜;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贯彻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精神,落实试点工作要求,确保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试点院校范围及招生计划
  试点院校范围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含骨干校)、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含骨干校)和部分招生管理规范且具有办学特色的高职院校,学校自愿申请,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含骨干校)单独招生招生计划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的30%以内;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含骨干校)和部分招生管理规范且具有办学特色的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的20%以内。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高校2013年经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四、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已参加2013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含中职应届毕业生)。
  五、招生方案和招生章程
  试点院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院校办学特色和专业类型特点制定单独招生实施方案和招生章程,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实施。
  六、考核和录取
  考核由文化科目考试和职业技能考核两部分组成。试点院校根据录取规则按文化科目考试和职业技能考核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可作为试点院校招生录取时的重要依据。拟录取考生名单要在院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到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备案手续。5月26日前全部完成录取工作。
  七、相关待遇
  已被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享受与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相同待遇。考生被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试,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
  八、监督管理
  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各试点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措施,着力规范办学行为,全力保证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公平、公正。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和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取消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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