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督导〔2012〕1108号

2012-11-28 14:33 【浏览字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厅直属实验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在总结各地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经验基础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报省教育厅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认真履行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评估的法律职责,促进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办学水平,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家及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
  督促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学校深化改革,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关心和支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学校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督导评估的对象、内容
  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全省所有公办、民办普通小学、初中、高中。督导评估主要内容为办学方向、学校管理、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资源管理、办学成效等。重点是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有效使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优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三、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督导的原则。要从维护法律尊严、落实教育决策的高度,认真履行对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法律职责。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把教育教学工作是否适应学生发展需要作为评估学校办学水平的主要标准。
  (三)坚持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学校发展为重,督导评估既要重视学校发展的结果,也要注重学校发展的过程。
  (四)坚持规范创新原则。教育督导评估既要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又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五)坚持科学民主原则。督导评估要重视学生、教师和学校的主体作用,使评估过程成为教育督导机构、学校、社会、师生共同参与的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一)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中小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各地根据工作实际科学制定规划,每3-5年对中小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评估;加快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对责任区域的中小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对学校各项评估检查进行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学校评估检查项目和次数,逐步将相关的评估检查内容纳入综合督导评估范畴。
  (二)创新机制、改进方法。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确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进行探索和试验。要把推动“硬件”达标和“软件”提升结合起来,促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内涵发展;要把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定期督导和经常性督导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评估工作;要积极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动学校督导评估信息系统的建立。
  (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对地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省辖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直属学校、普通高中的督导评估和对县(市、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县域内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组织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督导评估,督促辖区内普通高中做好自评并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督导评估后的整改工作。
  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进行自查自评,并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交自查自评报告。
  五、督导评估程序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规范化的督导评估程序,进行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要严格按照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进行,以促进督导评估的公平、客观、实效。
  (一)制定具体的督导评估方案;
  (二)接受并审核学校自评报告;
  (三)向学校下达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四)成立督导评估组,并对评估组人员进行培训;
  (五)督导评估组采取听、看、查、访、谈等方式,依据指标体系要求全面收集信息,对学校进行评估。要把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和公众意见作为重要的依据;
  (六)督导评估结束时,向学校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学校的说明和申辩;
  (七)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评估组报告、学校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学校;
  (八)督促、指导学校按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九)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评估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
  六、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建立完善督导问责机制。各地在完成学校督导评估后,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督导评估情况,促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和帮助学校解决问题;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评估结果,提出督导建议,以作为考核问责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向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依据。
  (二)建立督导检查结果通报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对省辖市、县(市、区)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向全省进行通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和学校限期整改。
  (三)表彰奖励督导评估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学校。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各地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基础上,对督导评估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七、加强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市、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督导评估工作。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队伍,开展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应以各级督学为主,吸收教育行政、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研究等专业人员参加,对参与学校督导评估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各地要为督导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工作经费,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河南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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