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2-03-15 17:15 【浏览字号: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各省辖市、各省直管试点县、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现将《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于3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联系人:李志刚,电话:0371-69691896,Email:lizhigang917@126.com。
  附件: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应急处置,及时、准确掌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情况,积极、妥善处理安全事故,根据《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教育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学校人员(包括教职工、学生)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以及虽发生在校外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为做好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个学校应建立健全单位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能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本规定做好事故的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四条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主要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对于以上四级安全事故,应按照本规定进行上报至省教育厅;对于其他安全事故,由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报告及应急处置规定。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快速反应的原则调查了解情况并逐级向上报告至省教育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时,必要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越级上报。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通过“河南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及时上报,并在随后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制定事故上报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通过“河南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
  第八条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书面报告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签发,特殊情况下也可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签发上报,再由主要领导及时补签。一般事故的报告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签发。
  第九条事态紧急时,教育行政部门可先行口头报告,但必须随后按照规定方式和程序及时补报。紧急情况下的口头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及损坏情况、可控程度、事故原因(或可能原因)及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性质、起因分析、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的可控程度和发展趋势;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初次上报事故情况时,对学校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可不作结论,但应在责任明确后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每天将事故有关情况通过“河南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上报至省教育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准确的人员伤亡数字和经济损失情况等)和发展态势;
  (二)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三)伤员救治情况;
  (四)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情况(包括学校与家属双方达成协议或经调解形成协议或法院的生效判决及执行情况);
  (五)下一步处置安排;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安全事故结束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事故结果报告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一)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二)事故发生的确切原因;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追究及处理情况;
  (五)事故总结、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而采取的整改情况和相应措施。
  (六)事故造成的影响及公众、媒体各方面的反应。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结果报告在有关部门作出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出。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最早发现突发事件的人员(包括当事人、见证人等)要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学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若因不可抗力不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必须立即安排其他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负责指挥,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指挥者在赶到事故现场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分工,启动应急预案,投入应急预备队,进行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现场处置的根本原则是:快速反应、全力救治,严防次生、衍生伤害。要根据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应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应急预备队分工,充分发挥其应急作用,包括:紧急救人、救灾;电话报警、求助医疗急救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等;切断电源、煤气、封存危险物品、设置隔离带、疏散人员等,消除继发性伤害;有建筑物倒塌的,要密切关注倒塌建筑物内部人员情况以及连带建筑物险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有行凶作案的,要设法控制凶手,保护现场;有人员伤亡的,要立即送医疗部门抢救,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有污染物的,要控制污染源,协助相关部门查验;发生中毒的,要密切观察相关人员情况;有受灾人员的,要及时安置好受灾人员。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响应制度:
  (一)一般事故由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情况需要时,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学校或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二)较大事故发生后,在一般事故响应的基础上,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进入事发学校或事故现场,指导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需要时,省教育厅将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学校或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在较大事故响应的基础上,省教育厅负责人应进入事发学校或事故现场,指导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的善后处理包括:分清责任,依法合理、公正处置,必要时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或纠纷;做好死亡人员安葬、家属抚慰等;必要时协助联系保险公司,做好赔付工作。同时,及时总结教训,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召开会议、发布相关文件等,开展针对性教育,改进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充分考虑信息时代的特殊性,增强政治敏感性和全局意识,掌握信息发布主动权。事故涉及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明确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口径对外发布信息,严禁擅自发布信息或发布不准确信息。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积极的态度,适时以适当方式整理和发布信息,正确引导媒体宣传,防止事态非正常扩大、引发负面影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据《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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