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1-05-11 10:57来源: 河南省教育厅【字体: 】【打印】【关闭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

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语委、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语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语用厅函〔2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各重点扩权县(市)可按本地已命名的省级示范校的10%进行申报。市属高校向所在市申报,省属高校向省教育厅语委办直接申报。

  二、请具有申报资格的学校严格按照条件进行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各省辖市、各重点扩权县(市)和省属高校请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8份及电子文档)报送省教育厅语委办。省教育厅语委办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联系人:刘振海

  电  话:0371-69691758

  邮  箱:1579455967@qq.com <mailto:1579455967@qq.com>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语言

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学校承担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普及的主要任务。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础,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学校语文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并与其他教育教学环节密切配合,使学生养成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习惯,具备扎实的语文知识、良好的语言文应用能力,是全面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创新人才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水平的重大措施。为继续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2011年继续开展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 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从各省(区、市)2011年4月30日前(含4月30日)已认定命名的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中产生。

  (二) 2011年4月30日之前尚未进行省级示范校认定的省(区、市),不参加本次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

  (三)申报的国家级示范校应具有多方面代表性,尽量覆盖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不同类型、不同学段的学校;各地要更加关注当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示范校的创建工作,适当向这些学校倾斜。

  (四) 部直属高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参与所在省(市)示范校创建考察和申报。

  二、申报条件

  按照教语用〔2004〕4号文件精神,各地申报的国家级示范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学校领导班子在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方面认识明确,学校有健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制度、机制。

  2.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基本功训练,纳入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纳入精神文明与和谐校园创建工作,渗透到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制度健全,措施到位,成效明显。

  3.干部和教师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师生员工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4.校园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并营造体现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和谐校园氛围和育人氛围。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校内醒目位置有长期性的宣传标语;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会议和集体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文、印章、自编教材、教辅读物、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墙报等环境用字规范,校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用语用字规范程度高;积极参与、组织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宣传活动,对社会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贡献。

  5.高度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教师和行政人员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且整体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学校。

  6.各科教学均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语文教学注重听说读写能力全面培养,开设写字课,学生能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师范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的高等学校相关专业重视学生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坚持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学生毕业条件,学生普通话水平在普遍达标的基础上有较高一级的达标率。

  7.重视学校中华经典教育,促进提高学校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在语文、历史、德育类等课程中融入并强化经典诵读、书写和讲解等内容。注重科学研究,开发了一门或多门与经典诵读写讲等相关的校本课程,并自行编写了教材、教辅材料等。利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及社团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中华经典诵读活动形成制度化。探索中华经典诵读融入课程或新课程开发后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方法的改革有新举措。学校不断探索并完善中华经典诵读活动与教育教学有机融合的长效机制,在推进中华经典教育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8.开展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学校,在推广普通话、加强汉语教学、汉语师资培训等方面成绩显著,以汉语为教学语言的教师全部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话达标要求,师生员工在校内应使用汉语的场合使用普通话。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 第三批国家级示范校申报数额按照不超过各地已命名的省级示范校数的10%确定,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宁夏按照不超过本地区省级示范校数的3%确定。各省(区、市)要按照要求严格掌握标准。

  (二) 各地要在2011年5月31日前将申报第三批国家级示范校的材料(纸质2份及电子文档)报送至我部语用司。申报学校名单按照省级示范校认定时的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语用司联系电话:010-66097038,66097802;传真:010-66096681;电子邮箱:tuipuchu@moe.edu.cn

  (三) 申报材料要求: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申报报告;

  2.各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情况统计表(附件1);

  3.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名单排序表(附件2);

  4.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附件3);

  5.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申报学校的评审意见;

  6.各申报学校工作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学校概况介绍,相关规章制度文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与成果展示,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自评过程及省评结果等);

  (四) 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还将对部分学校进行抽查、评估;

  (五) 通过审查认定的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由教育部、国家语委认定、命名。

  四、加强领导,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示范校建设作为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现语言文字事业中长期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抓手和平台,以此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实现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为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人力资源强国这一战略性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我部将在对拟认定的第三批国家级示范校抽查、评估的同时,对已认定命名的国家级示范校进行抽检、复查。对示范作用发挥突出、语言文字工作卓有成效的示范校,将以多种方式予以宣传,进一步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对不能保持示范校水平、明显退步达不到标准的学校,撤销其国家级示范校称号。

  各地应以此次国家级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近年来本地区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第三批国家级示范校申报的组织评选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示范校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研究和总结让示范校发挥更好更大作用的长效机制。

  附件:1.各省(区、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情况统计表

  2.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名单排序表

  3.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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