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2009-11-20 16:47来源: 【字体: 】【打印】【关闭
各省辖市语委、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语委,各高校语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各地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础上,评选出第二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2010年5月至6月,评出第二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由省语委、省教育厅颁发铜牌和证书。
二、评估依据和要求
依据《河南省高校、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评估。量化评估结果,高校得分不低于90分,中小学得分不低于95分,幼儿园得分不低于70分,方能评为省级示范校。
三、评估组组成
评估组由省教育厅组织,成员包括: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语言文字专家、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四、评估程序
1、申报学校(园)自查自评。各申报学校根据《标准》要求准备有关文件材料,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开展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并上报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接受评估申请。
2、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组织初评。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依据《标准》,在对申报学校创建工作加强指导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申报学校创建工作初评。
3、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通过层层选拔,从本地的示范校中按省分配名额推荐上报学校,填写“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附后),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推荐。申报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之前,过期不再接收申报。
4、省教育厅组织评估
(1)省教育厅根据各市报送情况,研究确定评估工作日程安排。
(2)评估组对示范校创建活动申报学校实地进行检查评估。
(3)评估过程: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分管领导介绍本地申报学校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情况;申报学校分管领导汇报主要工作;评估组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部分师生座谈,听课,实地查看和问卷调查。接受评估的学校应根据评估组要求,在材料准备、师生调动等方面积极配合,为检查评估工作提供方便。
(4)评估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从细,对照《标准》进行评估,并对每一所被评估学校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5)省教育厅对评估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被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评估过程中发现受评估学校(幼儿园)有弄虚作假者或命名后工作明显退步的单位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联系人:省教育厅语委办    高亚敏   王贞纯
电 话:0371—69691757
        0371—68267506
        0371—6826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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