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09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06-10 17:19 【浏览字号: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研究制定的《2009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纠风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传达至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二○○九年六月一日  

2009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

    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第八届省纪委第四次全会和省政府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研究同意,现就2009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和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并举,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已出台的方针政策,着力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任务
    1、落实政府责任,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推动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需求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面建立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2009年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县镇)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出台的基准定额,小学生均300元/年,初中生均500元/年。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财教【2006】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48号)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免收的学杂费中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免收杂费以后,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含电教教材)、取暖等所需费用由学校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按照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文件精神执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交通等费用从学校的公用经费中安排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
    2009年春季开学后取消农村寄宿学生(含县镇)的住宿费和义务教育借读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取消后,各地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学生宿舍维修、日常管理等相关费用的正常开支。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学生宿舍形成的债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逐步妥善解决。要切实提高免费教科书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有资金结余的情况下可将国家教科书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源(如练习册、外语磁带等)一并纳入免费教科书采购范围,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另外收费、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2、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进一步严格收费标准审批的管理工作,未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
    各省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的各项规定,对本地、本校所有教育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废止不符合收费审批权限的收费文件,修改与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政策不符的规定。清理整顿工作时间从2009年5月开始,2009年7月底前结束。各级政府网站及有关部门网站对省定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示。公示情况于2009年8月10日前报河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继续稳定学校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
    3、认真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实验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48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确保2009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招生收费政策;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下半年,国家和省将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制订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拟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借改制之名的乱收费行为。
    4、切实加强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公办高中除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定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电教教材代办费,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外,不得另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高等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求,向学生提供服务的,可按省定的办法和标准向接受服务的学生收费。收费标准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管理、成本补偿和不得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严禁学校向学生收取水电费、开水费等违规费用。学校代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单独记账,接受检查和监督。
    5、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严禁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在省政府纠风办、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积极探索规范教辅读物发行、使用的办法。
    6、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大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教育、纠风、监察、发改委(价格)、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自觉性。各级政府要结合换届或人事调整工作,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明确,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2009年的专项治理任务。各级教育、纠风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职责,促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完善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保证学校办学经费及时落实到位。保证所有经费收入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基建等方面开支,确保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决不允许挤占、挪用、截留改革资金,决不允许用改革资金偿还债务。
    3、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要结合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围绕国务院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切实做好宣传工作。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每月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值班接待,及时、认真地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信访接待日的时间安排,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行风热线”等形式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通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宣传正面典型,披露存在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积极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4、大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大力宣传和推广省政府命名表彰的11个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的经验,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决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重点学校和重点班。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5、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完善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在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继续向学生及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收费单位、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大中专院校同时在校园网和招生简章中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费资金要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核定学校预算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以及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支出预算。
    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财务制度,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教高【2004】258号)的有关规定,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6、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巩固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成果,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严格执行已经明确的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明确高校文科专业收费政策,文科专业包括语言文学、史学、哲学、政法、财经、行政和社会管理等。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高等学校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高等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计入“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或直接坐支,脱离财政监督。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开具票据时要填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票据,不得多人一张票据,禁止使用学校自制的内部交费单据或打白条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7、加强中招管理,实行“阳光招生”
    凡办有分校的公办高中,必须带头实行“阳光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均向社会公示,不得降低计划内招生比例扩大分校招生。各级教育、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再提高;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转学或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择校费不得用于教师个人福利,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
    中等专业学校利用社会资金新建的学生公寓,其收费可参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规定执行。
    8、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
    民办学校、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后,不得再按公办学校的标准另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申请,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
    9、坚决制止政府及其部门向学校乱收费、搭车收费、乱检查及各种形式的摊派
    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课外读物、报刊、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学校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为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
    对学校的收费行为专项检查要在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进行,不得重复检查。除国家、省统一安排部署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擅自组织对学校进行全面检查,违者要严肃查处。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禁截留、平调、挪用、挤占学校收费资金。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以及滥发奖金、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等。
    10、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和民主评议学校行风活动
    继续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对第四批申报的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并命名表彰。
    继续开展民主评议学校行风活动,以规范收费行为,规范招生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树立教育良好形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坚持纠、评、建相统一,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把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收费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全过程,边评边改,以评促纠,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
    11、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春秋两季开学后教育收费情况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坚持检查通报、反馈制度。将落实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以及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制度,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报告制度和公报制度。
    各级纠风、教育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凡有实质性内容的举报件件有着落,凡是实名举报的件件有回音。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从重处理。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分别下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涉案直接责任人和涉案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价格主管部门对检查出的违规收费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告知被查单位进行退还,对无法退还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收缴财政。对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而且要追究县(市、区)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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