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08-12-30 15:07 来源: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厅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督导评估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河南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此件转发给每位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成员。
 
附件:河南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件
 
河南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增强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推动我省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是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聘请的专门从事教育督导评估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包括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教育督导、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装备、学科教学和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业务专长的人员。
   
     第四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的任用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聘任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
  (三)熟悉教育宏观管理和学校微观管理,有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工作实绩突出;
  (四)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熟悉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有丰富的督政、督学实践经历和经验;
  (五)曾接受省级、国家级专业培训,在教育相关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六)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
  (七)组织纪律性强,工作认真细致,作风公道正派;
  (八)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的督导评估活动。
 
    第七条 拟聘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的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的相应要求。
 
    第八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聘期3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聘任,具体事务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承办。
 
    第十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的产生实行等额推荐。
 
    第十一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人选的确定采取本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办法。其程序是:
    (一)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拟聘总数和专业结构要求,确定推荐的单位和名额;
    (二)各省辖市和有关单位根据专业人才的分布情况,合理分配名额,并负责组织申报;
    (三)被推荐人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河南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申请表》;
    (四)省辖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有关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对推荐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拟聘人选,然后将拟聘人选名单在省教育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审批聘任,并颁发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聘任证书。
 
    第十三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其解聘:
    (一)不履行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职责的;
    (二)在督导评估活动中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其它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解聘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时,要向所在单位通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省教育厅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  培训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指导下,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一)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制定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培训规划和工作安排;
    (二)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具体负责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培训工作的落实;
    (三)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成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其工作,并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需要协助开展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三)参加教育督导活动应实行异地回避制度;
    (四)以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名义参加教育督导评估以外的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报告并得到批准;
    (五)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接受并受理对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六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政策、措施和各项教育督导评估方案等;
   (二)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开展的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三)参与研究并撰写督导报告;
   (四)完成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成员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提交一条合理化建议和一份教育督导调研报告(或教育督导评估方面的论文)。
    第十八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提出有关教育督导评估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举办的督导人员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省教育督导评估专业人才参加省级教育督导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