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2008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0-14 00:00 【浏览字号: 来源:
 
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7/2008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豫学位办〔2008〕7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07/2008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办〔2008〕43号)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7/2008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08〕4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2008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顺利完成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实行各单位信息年报工作由各分管部门采集核查信息,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办法。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由本单位的研究生院(处)统筹协调汇总上报本单位所有学位(含博士、硕士和学士)授予信息;只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由本单位普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汇总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包含所有考试和学习形式,如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负责本单位所有学位授予信息汇总上报的部门要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规范,我办将对各学位授予单位汇总上报的学位授予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校验。请各单位认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信息年报负责部门情况表》(见附件一)并加盖公章。
    二、2007/2008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内容,包括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信息。各级学位信息仍采用分类采集和汇总的办法。其中,博士、硕士各学位类别信息的采集内容和标准与2006/2007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完全相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在2006/2007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采集内容基础上增加“学位证书类型”字段,以实现学士学位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专业学士学位分类采集的目的。
    三、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工作归口统一管理的科研院所,其学位授予信息由归口部门统一报送)统一使用“全国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学位授予单位客户端(2008版)”完成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的数据库导入或数据录入、修改、逻辑校验等工作,生成学位授予信息上报文件。年报系统软件、数据采集标准可从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dgdc.edu.cn/zhxx/xwsyxt/)。如果在信息年报工作过程中遇到技术操作性问题,请与李培玉联系,电话:0371—63558825。或与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高怀雁、周学军联系,电话:010—82379478。
    四、各学位授予单位须认真对照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制定的《2007/2008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二),做好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同时按要求报送相关的书面材料。
    五、各学位授予单位要确保将2007/2008学年度所有授予学位人员的信息上报,并填写《2007/2008学年度学位授予单位上报学位信息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为了保证学位证书网上查询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学位获得者有关信息中涉及学位证书填写内容的,必须与实际颁发的学位证书上填写的信息一致。
    六、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信息年报负责人通过全国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汇总本单位所有学位(含博士、硕士和学士)授予信息并形成上报数据,连同附件一、附件三、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书面说明材料及本单位2007/2008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学位授予信息分类汇总情况、年报工作组织情况、存在问题及需说明的情况等)均一式两份,务于11月14日前报送我办。为确保报送数据的完整与安全,各单位报送汇总数据时,请使用光盘,同时携带笔记本电脑,以便在报送现场对数据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联系人:张华平,联系电话:0371—69691783,电子邮箱:zhp5325@126.com。通讯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河南省教育厅学位办713房间,邮编:450008。
 
    附件:1.学位授予单位信息年报负责部门情况表
    2.2007/2008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具体要求
    3.2007/2008学年度学位授予单位上报学位信息情况汇总表
 
 
                                           二○○八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学位  信息  年报  通知
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0月8日印发

附件1
 
学位授予单位信息年报负责部门情况表
学位授予
单位名称
                                   (公章)
总负责人
姓名
 
总负责人所在部门名称
 
总负责人
职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QQ号码
 
博士、硕士
学位管理部门
联  系  人
姓    名
 
部门/职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QQ号码
 
学士学位
管理部门
联 系 人
姓    名
 
部门/职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QQ号码
 
 

附件2
 
2007/2008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
工作具体要求
 
    一、确保上报数据完整。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要确保本地区或系统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均将本学年度所有授予学位人员的数据全部上报。如果某学位授予单位的某一学位类别具有学位授予权,但本学年度未授予学位,应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二、正确区分学位类别。
    学位授予信息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分级、分类采集。进行信息采集、汇总时,要严格按照“2007/2008学年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采集标准”(附件一)中各学位类别的划分标准,正确区分每一个授予学位人员所属的学位类别,并按不同学位类别分别采集、上报数据。
    三、规范处理并书面上报生僻字。
    如果姓名、论文题目等存在系统无法输入的生僻字,请用两个半角字符“??”代替,并将所有存在生僻字的信息一一对应列出书面清单,加盖公章。
    四、仔细阅读“数据校验错误报告”,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确保上报数据准确、规范。
    为了尽可能避免数据采集错误,“全国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学位授予单位客户端(2008版)”(以下简称“年报系统”)对部分数据进行了相关逻辑校验。如果某些数据不符合校验规则,年报系统将形成“数据校验错误报告”,学位授予单位须对照此报告,进一步核实相关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和规范。
    常见问题处理办法如下:
    1、身份证号码有关问题
    年报系统对学位获得者的身份证号码进行了长度、出生日期、性别等校验,如上报的某学位获得者身份证号码无法通过校验时,请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确保采集信息与实际数据即本人身份证号码一致。如果不一致,请将相关数据(身份证号码或出生日期或性别等)更改正确后上报;如果一致,确属身份证号码奇异者,请将此学位获得者全部信息书面上报。
    2、学位证书编号问题
    年报系统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学位〔2007〕25号)对学位证书编号的长度、首字母、学位级别码、学位授予单位码、授予年度、唯一性等进行了校验。学位证书编号通不过逻辑校验分两类情况处理:
    (1)学位证书编号不符合法定编号规则
    仔细阅读“数据校验错误报告”,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确保采集的学位证书编号与实际颁发的学位证书编号一致,并且学位类别正确无误。如果学位类别分类有误(如首字母或学位级别码不符合要求),请正确划分学位类别后重新上报;如果采集的学位证书编号与实际颁发的学位证书编号不一致,请更改为正确数据后上报;如果采集的学位证书编号与实际颁发的学位证书编号一致,即为实际颁发的学位证书没有按照学位〔2007〕25号要求编号,请在今后工作中避免类似错误产生,同时,确认通过数据校验,生成上报文件。
    (2)学位证书编号重复
    如“数据校验错误报告”显示某一学位类别学位证书编号重复,请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确保采集的学位证书编号与实际颁发的学位证书编号一致,并且学位类别正确无误。如果学位类别分类有误,请正确划分学位类别后重新上报;如果采集的学位证书编号与实际颁发的学位证书编号不一致,请更改为正确数据后上报;如果一致,请使用年报系统的打印功能,将学位证书编号重复的学位获得者的信息打印书面上报,然后从系统中删除此部分学位获得者的信息,重新上报。
    3、其它校验问题
除身份证号码、学位证书编号外,年报系统还对其它数据,如“获学位日期”、“论文答辩日期”等两两之间进行了逻辑校验,如果此类校验没有通过,请认真核查相关数据,并进行更改后重新上报,否则,将无法通过校验,形成上报文件。
    五、统一整理报送书面材料。
    各学位授予单位上述书面材料上报至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本地区或系统的各学位授予单位上报的所有书面材料装订成册,统一报送至学位中心。
    注:本附件内容为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7/2008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08〕45号)附件二。
 

附件3
 
2007/2008学年度学位授予单位上报学位信息情况汇总表
学位授予单位名称:
学位
级别
学位
类别
是否具有授予权
上报数据人数
博士
学位
学历教育博士学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
 
 
专业博士学位
 
 
学历教育硕士学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专业硕士学位
 
 
高校教师或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专业学士学位
 
 
    备注:如某学位授予单位的某一学位类别具有学位授予权,但本学年度未授予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报我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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