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08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10-01 19:13 【浏览字号: 来源: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研究制定的《2008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纠风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传达至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二ОО八年五月三十日

2008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 

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第八届省纪委第三次全会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精神,经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研究并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就2008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和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并举,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已出台的方针政策,着力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任务

1、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推动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需求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面建立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提高农村中小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确保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0元和375元;县镇小学生、初中分别达到245元和390元。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免费提供教科书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各地要切实提高免费教科书资金的使用效益,除可将国家教科书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源(如地理图册、外语磁带等)一并纳入免费教科书采购范围,免费供学生使用外,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另外收费、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提高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初中由每生每天1元分别提高到2元和3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但必须由省辖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从严审核,严格控制,住宿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期,并从2009年春季开学时全部取消。

2、切实规范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2008年春季学期收费,仍执行我省城市“一费制”收费办法。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收费,应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即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学校上学,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借读生交纳借读费后不再交纳杂费。

2008年秋季开学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2008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后,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财教〔20064号)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免收的学杂费中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免收信息技术教育费以后,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所需费用由学校从省、市级公用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按照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文件精神执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交通和食宿费用从学校的公用经费中安排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

3、认真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大对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争取2008年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招生收费政策;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认真落实公办高中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加大对高中教育的投入,促进高中教育稳定发展。要加大推进力度,继续做好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4、切实加强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公办高中除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定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作业本费、电教教材代收费外,不得另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的书本费、作业本费,要按照学期与学生结算,不准在书本、作业本之外列支其他费用。

高等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求,向学生提供服务的,如体检费、学生学籍资料费等,可按省定的办法和标准向接受服务的学生收费。收费标准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管理、成本补偿和不得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高等学校代收的书本费要按学年与学生结算,不准列支其他费用。学校代收费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单独记账,接受检查和监督。

5、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大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教育、纠风、监察、发改委(价格)、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自觉性。各级政府要结合换届或人事调整工作,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明确,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2008年的专项治理任务。各级教育、纠风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职责,促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完善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保证学校办学经费落实到位。保证所有经费收入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基建等方面开支,确保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决不允许挤占、挪用、截留改革资金,决不允许用改革资金偿还债务。

3、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切实做好宣传工作。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每月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值班接待,及时、认真地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信访接待日的时间安排,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行风热线”等形式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通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报道正面典型,披露存在问题,积极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

4、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联合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

各省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的各项规定,对本地、本校所有教育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废止不符合收费审批权限的收费文件,修改与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政策不符的规定。清理整顿工作时间从20084月开始,20086月底前结束,7月上旬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经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于8月底前在本辖区或本校公示,省政府网站及省有关部门网站同时公布省定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5、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完善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在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及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收费单位、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大中专院校同时在校园网和招生简章中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开通网站的,要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要求,公布本地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具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收费资金要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核定学校预算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以及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支出预算。

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教高〔2004258号)的有关规定,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6、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巩固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成果,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严格执行已经明确的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高等学校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高等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计入“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或直接坐支,脱离财政监督。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开具票据时要填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票据,不得多人一张票据,禁止使用学校自制的内部交费单据或打白条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Page]

7、加强中招管理,实行“阳光招生”

凡办有分校的公办高中,必须带头实行“阳光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均向社会公示,不得降低统招比例扩大分校招生。教育、纠风、发展改革委(价格)、财政部门对招生进行监督。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全省各级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再提高;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转学或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择校费不得用于教师个人福利,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

民办学校、各类分校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后,不得再按公办学校的标准另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8、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9、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规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10、坚决制止政府及其部门向学校乱收费、搭车收费、乱检查及各种形式的摊派

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课外读物、报刊、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学校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为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

对学校的收费行为专项检查要在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进行,不得重复检查。除国家、省统一安排部署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擅自组织对学校进行全面检查,违者要严肃查处。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截留、平调、挪用、挤占学校收费资金。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学校收费资金搞房地产开发、股票、期货交易,以及滥发奖金、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等。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要按规定立项,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学校收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范围支出的,要按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11、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和民主评议学校行风活动

继续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今年上半年将对去年申报的11个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并受理第四批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申报。

继续开展民主评议学校行风活动,以规范收费行为,规范招生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树立教育良好形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坚持纠、评、建相统一,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把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收费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全过程,边评边改,以评促纠,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

12、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春秋两季开学后教育收费情况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坚持检查通报、反馈制度。将落实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以及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制度,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报告制度和公报制度。

各级纠风、教育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凡有实质性内容的举报件件有着落,凡是实名举报的件件有回音。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从重处理。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分别下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涉案直接责任人和涉案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价格主管部门对检查出的违规收费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告知被查单位进行退还,对无法退还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收缴财政。对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而且要追究县(市、区)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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