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 2008-04-09 11:04 来源:   

    南阳就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向各县(市、区)发出通知进行部署。
    一、要充分认识规范和管理教育行政检查等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基层教育工作运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评估和验收,是法律赋予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职权,是了解掌握工作发展状况,总结指导工作,调动基层单位积极性,落实教育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对教育行政检查等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减少检查次数,提高检查质量和效能,不仅是转变机关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建设服务型机关的迫切需要,也是减轻基层负担,保证县乡教育部门和学校集中精力抓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自觉贯彻执行本通知所提出的要求。
    二、管理范围。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凡需要组织的行政、业务检查、评估、验收和调研活动,都在统一管理之列。
    三、管理办法
    (一)加强对检查验收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本着有利于促进工作的原则,对各项检查验收活动作出科学的安排,严格控制检查的规模、次数,确保突出重点,提高效能,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二)要实行报批制度。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和秋期开学前把需要进行的对各县乡教育部门和学校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评估验收活动以书面形式报我局教育督导室。督导室汇总后,由办公室、督导室和监察室共同研究,拟定初步意见,提交局长办公室研究决定。对临时性检查必须严格控制,并提前填报检查验收审批表。凡未经批准的检查评估验收等项活动一律不得进行。
    市有关职能部门对教育组织的检查评估,应事先与市教育局协商,经同意后,与教育局联合下文或公示、公告。否则,中小学校可以拒绝接受检查评估。
    (三)要严肃检查(督导)工作纪律。在基层检查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把精力集中在抓落实上,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
    (四)凡未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并下发行政检查验收通知书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