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订新版学位证书的通知
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预订新版学位证书的通知
豫学位办〔2008〕2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关于预订新版学位证书的通知》(学位办〔2008〕7号)文件要求,现将预订我省新版学位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学位证书预订办法
各学位授予单位须按照当年招生办录取名单认真核实本单位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预计授予学位的人数,包括拟授予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高校教师、中职教师、各级各类专业学位毕业生以及毕业本科生(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和来华留学本科),确定各级各类学位证书所需数量,填好预订单(见附件一)并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3月26日前寄送我办,逾期不再补订。请勿以电话、传真或用自制表格等方式预订学位证书。我办将按各单位预订的各类学位证书的数量进行核发,未按期预订或少订、漏订的单位责任自负。
二、新版学位证书种类
新版学位证书种类请参见附件一。
三、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9号),新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工本费统一为每份0.80元。
四、付款方式
请在报送新版学位证书预订单的同时,于4月3日前通过银行(不得通过邮局)将预订证书款汇至:
收款单位:河南省教育厅
开户银行:交行政二支
账号:411060200018170024370
汇款时务请在“汇款用途”栏内注明“学位证书工本费”。我办在收到汇款后,即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挂号寄回。
五、新版学位证书发放时间和地点
新版学位证书由我办统一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其它注意事项
1、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已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加价。
2、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规定,学位证书工本费由学位授予单位支付,不得向学位获得者收取。
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位证书发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新版学位证书启用后,各学位授予单位须将上一年度学位证书发放使用情况报送我办。请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上年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本单位新版学位证书使用情况,填写《学位证书使用情况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电子表格可从省学位办网站上下载),于每年6月26日前将《学位证书使用情况登记汇总表》及其电子版(Excel文档)和剩余、作废学位证书一并报送我办,电子邮箱为zhp5325@126.com。
4、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新版学位证书的预订工作,同时要加强学位证书管理,严格按照学位授予标准颁发学位证书,严禁自制、截留、挪用学位证书。我办将不定期的对各单位学位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检查。
联系人:张华
联系电话:0371—69691783
通信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 河南省教育厅学位办
邮政编码:450008
附件:1.学位证书预订单.doc
二○○八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学位 证书 预订 通知
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3月6日印发
注:红头纸质文件已经通过邮寄或机要交换给各有关单位各部门(研究生院(处)、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二级学院、独立学院),请注意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