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督导制度 督学队伍 督导动态 督导文件 督导评估 各地经验交流 联系我们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简介之三
时间: 2008-02-27 09:53 来源:   

    自1986年以来,建立了国家、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逐步建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成立了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98.5%的地(市)级建立了教育督导机构,其中91.1%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全国共有2716个县建立督导室,其中人民政府称谓的占82.7%。

  各地十分重视督导队伍建设。西藏、广西、辽宁等省、自治区分管教育的副省长和副主席兼任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总督学。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主任、副主任或正、副厅级领导兼任教育督导室主任或总督学,同时设若干名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6个计划单列市教育督导室主任均为正、副厅级领导。全国共有专(兼)职教育督导人员46245人,其中专职督导人员19984人(含专职督学9033人),兼职督学26261人(含教育部聘请的总督学顾问、国家督学及各级督导机构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特约教育督导员5116人)。

  为加强国家一级督学队伍建设,1991年12月,国家教委制订了《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至今已聘任了七届302位国家督学,现任第七届国家督学99人,其中含省部级总督学顾问5人,民主党派特约教育督导员4 人。
为提高督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自1987年以来,国家教委委托华北、华东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举办全国地市以上督导人员岗前培训班;各省也负责开展对县区督学的培训工作,各级督学基本上接受了一次以上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