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10-01 19:13 【浏览字号: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河南省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厅科研外事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互联网上教育信息服务和现代远程教育的管理,规范教育网站和网校网络信息服务和教育教学行为,保证全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及《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或者教育电视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教育网校是指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或者通过培训颁发各种证书的教育网站或教学单位。
  第五条 发展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遵循积极鼓励、加快发展、正确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教育网站和网校可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及其他种类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务。
  第六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凡利用卫星网络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由中国教育电视台上星。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或省外教育网站和网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校、辅导站及其他代理机构,必须经河南省教育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第八条 凡冠以“中国”、“中国教育”字样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名称须经河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批准。凡冠以“河南”、“河南教育”、“河南省教育”等字样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九条 河南省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省范围内各类教育网站和网校的设置与审批,河南省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教育厅科研外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厅有关行政职能处室进行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审批工作。
  第十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分校或辅导站)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与同类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开办教育网校的单位,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教育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第十二条 非教育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网站和网校。
  第十三条 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有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各教育网站和网校可以通过河南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hadoe.edu.cn)或河南教育信息港(http://www.hainfo.edu.cn)的“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栏目,填报《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登记表》,进行网上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机构(以下简称申办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书面申请。包括: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类别、IP地址(网址)、注册域名、网站和网校或辅导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和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等;
  (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所述基本条件证明;
  (三)申办机构概况;
  (四)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申请开办教育网校,还应提供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第十七条 由学校与企业法人合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应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协议书等文件。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每年3月、9月两次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将书面通知申办机构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依据教育网站和网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组织专家评议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发给许可证书。
  第二十条 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果开办者主体或者名称、地点等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已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信息,包括批准的日期、文号等。
  第二十二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使用规范的名称,所有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在其网络主页的显著位置确切显示主办单位和所在行政区域。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协会和网络服务机构等非赢利性机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应使用.edu.cn或.org或.net等为后缀结尾的域名,其他部门或机构可以.com或.info或.nom等为后缀结尾的域名。
  第二十四条 凡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以企业形式申请境内外上市的,应事先征得河南省教育厅同意并报请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凡名单中未列出的均视为非法教育网站或网校。
  第二十六条 对教育网站和网校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教育网站和网校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所批准的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年度检查。教育网站和网校定期向审批机关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 条凡属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开办资格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境外机构在河南省境内参与教育网校建设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收费标准与办法,由开办机构提出申请,交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商物价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在本规定发布前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设置、审批和管理仍按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0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凡现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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