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10-01 19:13 【浏览字号: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河南省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厅科研外事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教科外[2005]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南省教育厅是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日常业务由教育厅科研外事处负责。
  许可证审批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河南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者按照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营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单位,应当符合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及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请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及以下申请材料:
  (一)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申办机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文件原件一份。
  (二)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基本条件证明;
  (三)申办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办单位依法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承诺书。
  第三章
  许可证的审批
  第七条 《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审批。
  第八条 审批机关每年3月、9月两次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按照《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办机构颁发许可证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许可证由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组成。许可证的正文部分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许可证的附件部分包括许可证使用规定、开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附件。
  第十条 《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一条 《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由申办机构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凭委托书领取。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在审查材料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不批准其申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四章 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三条 获准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第十四条 获准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单位,持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许可证。
  第五章 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了本单位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办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单位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开办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其许可证收回注销。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将许可证收回注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申请。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者的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或注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许可证的年检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对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一)单位的年检报告,包括:本年度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原件;
  (三)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进行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开办主体、开办行为、教育设施建设、教育资费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年检合格的,在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印章;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许可证收回注销,通知相应工商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许可证的编号规则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证书号码按照下列规则编制:
  许可证书的编号共15位,格式和含义为:□□□□□□□□□□□□□□□年度所在省市类型办学类别及层次序号其中:年度代码:指许可证书年度编号。如2005年,年度代码为“2005”。
  所在省市代码:指申办单位所在地的编号,前两位统一为河南省的代码:“41”,后两位为所在市代码:郑州01开封02洛阳03平顶山04安阳05鹤璧06新乡07焦作08濮阳09许昌10漯河11三门峡12南阳13商丘14信阳15周口16驻马店17济源18类型代码:指网站和网校代码。“0”代表网校,“1”代表网站。
  办学类别及层次代码:指网校办学类别及层次。前一位表示类别,“A”带表学历教育,“B”代表非学历教育;后一位指层次代码,“1”代表高等学校,“2”代表中等职业学校,“3”代表中小学。网站的此处代码为“00”。
  序号代码:指审批机关对许可证书的顺序编号。其编号办法是,由审批机关在本年度内对发放的所有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书按办理的时间先后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第二十四条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则进行编号,凡与过渡时期号码不一致的,统一使用新编制的号码。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依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教育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由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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